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
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5.02.07
• 【文 号】保监发[2005]13号
• 【施行日期】2005.02.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 保监发[2005]1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
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
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
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
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
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
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
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
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
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
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
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
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
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见附件),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
托管、结算等业务。
(一)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交易的清算与交收。保险机构投资
者股票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二)托管人应当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三)托管人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获得保
险资金股票投资交易的结算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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