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8.28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 【施行日期】2020.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8月28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

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

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

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

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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