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

【公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2007-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

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下列简称

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与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列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与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奋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

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经

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具

有有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与精力。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要紧社会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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