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9.12.12

• 【文 号】证监稽查字[1999]32号

• 【施行日期】2000.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1999年12月12日 证监稽查字〔199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

构”)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建议、举报和投

诉事项进行接收和办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处为证券

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办系统的信访工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做

好信访工作。

派出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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