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
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1.05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1号
• 【施行日期】2022.01.0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2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
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以
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证核实的监管执法行为。
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
和隐瞒。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
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
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
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二)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
(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五)中介机构的尽责履职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七条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情况实行的全面性、例行
性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
门检查。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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