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
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2.12.1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2.12.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
业务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
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和经办规则,推进我市医疗、生育、
工伤和失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作,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规定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
(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
原则。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
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
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业务。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的经办机构。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
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
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
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
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
(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
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
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
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西安市统筹范围内由于迁址等原因,需整建制转移已参加的
社会保险时,由转出和转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协商办理,但所参加险种的社
会保险关系须同时转入到同一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办理整建制转移时,使用《西
安市社会保险整建制转移登记表》。
(三)险种不全的用人单位新增加登记其他险种社会保险时,应在其参加医疗
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新险种增加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按营业执照统一登记申报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
保险。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统一申报和管理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阐明原因,
经“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统一原则
办理四项社会保险拆分登记管理。
(五)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时,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经办机构应积
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能够及时得到接续。
三、用人单位注销管理规则用人单位在区、县、开发区已登记参保的,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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