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陕西省社区
蔬菜流通网络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2.06.21
• 【字 号】陕商发[2012]364号
• 【施行日期】2012.06.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陕西省社区蔬菜流
通网络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12〕364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
衡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区蔬菜流通
网络建设,现将2012年社区蔬菜流通网络建设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提升公益性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10
个、标准化菜市场20个、社区生鲜超市20个、社区便民蔬菜店500个、社区移动
车载流通网点200个。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方便消费的蔬菜
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终端网络。
二、支持重点
支持建设销地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鲜配送中心。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和社区生鲜
超市新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冷藏冷冻、电子结算、安全监控等设备。支持新建
或改造提升社区固定便民蔬菜店基础设施,购置社区蔬菜零售车辆等设备。支持大
型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企业,采取直营或加盟连锁的方式,新建或改造提升社区蔬菜
网点基础设施。
三、承办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量5万吨以上,具有2年以上从事生鲜
蔬菜或冷链物流配送的从业经历;承办企业制定了符合本市(区)社区蔬菜网络建
设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承办企业在销地自有或加盟拥有稳定的零售(配送)网点20个以上
(包括:社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生鲜超市和社区便民菜店或车载网点),其中加
盟网点不得超过20%;标准化菜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且尚有1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社区生鲜超市、便民菜店和车载网点等零售
网点必须取得5年以上社区固定零售场地经营权,加盟店必须与承办企业签订3年
以上加盟合同。
(三)自有或合作拥有3000亩以上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在产区建有采购
点,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
业、确定保护价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承办企业与各类生鲜批发企业、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和生鲜生产加工企业等签订3年以上的供销
合同。
(四)承办企业具备对蔬菜等生鲜农产品长年均衡配送能力和对零售网点的规
范管理能力。
(五)承办企业信誉可靠,无不良记录,必须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承诺
书,明确承诺从事社区蔬菜等鲜活农产品流通营销工作5年以上,不销售假冒伪
劣、过期生鲜农产品,在出现农产品“卖难”问题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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