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
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1940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录1,下同)。各地按照抽检数量和建议品种开展抽样,除有最低数量要求的抽样品种外,其他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养殖情况适当调整。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2022年监控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地西泮等药物、乌鳢等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山东、广东、江西等省份,要加强对乌鳢、大菱鲆、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
2.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70批次,抽检种类包括标称具有促生长、杀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1
物质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
3.养殖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11个沿海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随机抽检贝类100批次,抽检梭子蟹产品40批次,具体抽样品种由各质检机构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重点检测指标见附录2。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1.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省级主管部门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2
纸2022年1、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3.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农渔发〔2020〕4号文中的附件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抽样和检测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进行。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送本省份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动态名录,或者报送计划抽检单位3倍以上的生产单位名单,以供抽样选择(格式见农渔发〔2020〕4号文中的附件1—4)。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2022年检出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和保存样品(特别要注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求),确保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xx省xx3
市xx县(区)xx镇(乡)xx村xx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3),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应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备样至少2年以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3),对不同投入品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四)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抽样和检测要求。贝类样品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取样品,兼顾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梭子蟹样品主要在养殖池塘(场)抽取,样品需明确采集地点,要尽量覆盖不同省份。承担检测任4
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3),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与相关质检机构商定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具体工作事宜,共同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将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分别于5月10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以正式文件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备案。
(二)抽检时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于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
(三)结果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6月30日、11月10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填写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见附录4)、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见附录5)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见附录6),分别以纸质版及word电子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于6月30日、1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5
药残留监测结果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报告(含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应于7月2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报告、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12月31日前将全年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总结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相关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后,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农办渔〔2009〕18号文中的附件8)和检验报告快递寄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6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分别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农办渔〔2009〕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或复检)报告后60个自然日内,应将案件查处等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
(四)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对于检测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相关质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电子版发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不寄送检验报告。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相关市、县级主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养殖记录进行跟踪监测和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五)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中发现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如发现贝类和甲壳类中风险监测指标严重超标,相关质检机构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7
标中心。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必要时提出相关海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活动的措施。
附录:1.监测任务分配表
2.主要检测指标
3.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4.___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
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
5.___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产地水产品兽药
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
6.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8
附录1
监测任务分配表
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序号
省份(含样品总数计划单列(批次)
市、兵团)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天津
70
30
40
20
40
抽样品种 承担单位
1
2
3
4
5
对虾、鲤鱼、海参(≥8个)、中华绒螯蟹、农业农村部鲆鲽类、虹鳟、鲶鱼(≥5个)等
鲫鱼、草鱼、鲤鱼等
鲫鱼、草鱼、鲤鱼等
鲫鱼、草鱼、鲤鱼等
草鱼、鲤鱼、鲆鲽类、对虾、罗非鱼等
黄颡鱼、大口黑鲈(≥7个)、乌鳢(≥12个)、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负责,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
协助
6
浙江
80
鳊鱼、草鱼、鲫鱼、中华鳖(≥7个)、牛蛙(≥4个)、大黄鱼(≥5个)、对虾等
7
山西
40
草鱼(≥20个)、鲤鱼等
大菱鲆(≥10个)、鲤鱼、鲫鱼(≥10个)、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8
山东
105
草鱼、海参(≥10个)、鲟鱼、乌鳢(≥8个)、对虾等
鳊鲂(≥15个)、大口黑鲈(≥4个)、草鱼、测中心负9
江苏
120
鲫鱼、大菱鲆、中华绒螯蟹、克氏原螯虾、责,山东省对虾、泥鳅等
10
11
12
13
14
甘肃
青岛
大连
上海
安徽
78
16
16
32
80
虹鳟、草鱼、鲤鱼等
对虾、海参(≥10个)、三疣梭子蟹等
海参等
草鱼、鲫鱼、中华绒螯蟹、对虾等
农业农村部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协助
鳊鲂(≥5个)、草鱼、鲤鱼、鲫鱼、鳜鱼、水产品质量9
序号
省份(含样品总数计划单列(批次)
市、兵团)
抽样品种 承担单位
牛蛙(≥5个)、乌鳢(≥5个)、中华绒螯蟹、监督检验测克氏原螯虾、黄鳝、泥鳅等
15
16
17
18
福建
河南
西藏
宁波
125
65
16
52
罗非鱼、花鲈、草鱼、石斑鱼、大黄鱼(≥25个)、鲍(≥10个)、对虾等
鲫鱼、草鱼、鲤鱼等
亚东鲑鱼等
花鲈、大黄鱼(≥10个)、对虾、三疣梭子蟹等
试中心(上海)负责,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协助
19
广东
135
草鱼、鳜鱼、大口黑鲈(≥18个)、花鲈、农业农村部乌鳢(≥30个)、牛蛙(≥8个)、卵形鲳渔业环境及鲹、鲶鱼(≥8个)、罗非鱼、对虾等
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石斑鱼、斑节对虾等
20
21
深圳
广西
16
70
草鱼、鲤鱼、花鲈、罗非鱼、对虾(≥8个)试中心(广州)负责,等
草鱼、鲤鱼、鲫鱼、克氏原螯虾(≥5个)、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农业农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协助
淡水鱼类种牛蛙(≥4个)、鲶鱼(≥5个)、斑点叉尾鮰等
22
四川
55
23
24
25
宁夏
河北
北京
40
47
22
草鱼、鲤鱼等
鲤鱼、草鱼、鲫鱼、大菱鲆、海参、对虾等
山)协助
草鱼、鲤鱼、罗非鱼、鲟鱼、虹鳟等
草鱼、鲫鱼、黄颡鱼、鳊鲂(≥8个)、鳜26
江西
75
鱼、黄鳝、牛蛙(≥10个)、乌鳢(≥6个)、克氏原螯虾等
27
28
29
30
31
云南
重庆
海南
青海
湖北
42
40
85
13
100
草鱼(≥5个)、鲤鱼、罗非鱼等
鲫鱼、草鱼(≥5个)、鲤鱼、牛蛙(≥4个)、村部渔业产克氏原螯虾等
罗非鱼、石斑鱼、对虾等
虹鳟等
草鱼、鲫鱼、鳊鲂(≥12个)、鳜鱼、牛蛙农业农村部(≥6个)、黄颡鱼、黄鳝、中华绒螯蟹、1 0
序号
省份(含样品总数计划单列(批次)
市、兵团)
克氏原螯虾等
抽样品种 承担单位
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协助
草鱼、鲫鱼、鳊鲂(≥6个)、鳜鱼、克氏32
湖南
59
原螯虾、牛蛙(≥8个)、乌鳢(≥5个)、中华鳖(≥4个)等
33
34
35
36
陕西
贵州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合计
30
55
18
13
1940
草鱼、鲤鱼等
草鱼、鲤鱼、鲟鱼等
草鱼(≥8个)、鲤鱼等
草鱼、鲤鱼等
第二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
序号
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
山西、江苏、山东、甘肃、青岛、大连
上海、安徽、福建、河南、西藏、宁波
广东、广西、四川、宁夏、河北、深圳
1 1
样品数量
(批次)
11
承担单位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1
2 12
3 12
4 16
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5
北京、江西、重庆、云南、海南、青海
湖北、湖南、贵州、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11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农业农村部淡水鱼类8
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0
6
陕西、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合计
第三部分: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
序号
1
2
3
省份(含计贝类抽样数甲壳类抽样划单列市) 量(批次) 数量(批次)
山东
大连
辽宁
15
10
10
10
8
4
青岛
10
承担单位
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中心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5
6
7
8
河北
江苏
浙江
宁波
9
农业农村部水8
12
8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贝类:牡蛎、蛤类、扇贝、缢蛏、贻贝、蚶类等;甲壳类:梭子蟹
监测品种
1 2
9
10
11
福建
广东
广西
合计
8
10
7
100 4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10
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广州)
1 3
附录2
主要检测指标
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检测的指标
抽样品种
海水鱼(大黄鱼、花鲈、石斑鱼、鲆鲽类、卵形鲳鲹等)、虾(对虾等)、蟹(中华绒螯蟹、三疣梭子蟹等)、鲍、其他海水养殖种类
淡水鱼(鳜鱼、虹鳟、鲫鱼、草鱼、大口黑鲈、乌鳢、斑点叉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鮰、鲤鱼、鳊鲂、鲶鱼、黄颡鱼、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鲟鱼、黄鳝、泥鳅、罗非鱼等)、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克氏原螯虾、中华鳖、牛蛙、其沙星、地西泮
他淡水养殖种类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海参
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甲氰菊酯、扑草净、地西泮
备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残留不作判定
检测项目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泮
1 4
第二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非法添加物质筛选名单
非法添加物质分类
硝基呋喃类药物
氯霉素类药物
磺胺类药物
喹诺酮类药物
其他药物
检测指标
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呋喃它酮
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
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恶唑、磺胺多辛
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喹乙醇、三唑磷、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孔雀石绿、五氯酚钠
第三部分: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指标
贝类监测指标:大肠杆菌、铅、镉、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梭子蟹监测指标:镉、铅、甲基汞、无机砷。1 5
附录3
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检测指标 检测方法
GB 31656.1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农业部公告783号-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1077号-2-2008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孔雀石绿
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 31658.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781号-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氯霉素
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氟喹诺酮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
判定限量值
各分项限量值
为1.0μg/kg
1.0μg/kg
0.3μg/kg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
氧氟沙星各分项农业部公告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氟沙星、恩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限量值为2.0μg/kg;色谱-串联质谱法
16
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为100μg/kg
检测指标
星、环丙沙星)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扑草净
甲氰菊酯
地西泮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5009.162-2008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SN/T 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5009.2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5009.21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作判定
不作判定
0.5μg/kg
不得检出(小鼠法)或160μg/kg(以大田软海绵酸(OA)计)(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00MU/100g(小鼠法)或 800μg/kg(以石房蛤毒素(STX)计)(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230 MPN/100g
(第一类生产区)
230MPN/100g MPN/100g(第二类 生产区) 4600 MPN/100g N>46000 MPN/100g且长期无改善(禁止生产区)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大肠杆菌(N) GB 4789.3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第一法) 铅 镉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壳贝类:1.5mg/kg;甲铅的测定 壳类:0.5mg/kg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壳贝类:2.0mg/kg(去17 检测指标 镉的测定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除内脏);海蟹:3.0mg/kg 0.5mg/kg(注:先测总砷,无机砷 GB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砷限量值时,不必 进行测定无机砷) 0.5mg/kg(注:先测总汞,GB5009.1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汞限量值时,不必 测定甲基汞) 甲基汞 18 附录4 ___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 省级定量检测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省级快速检测样品总数 (批次) 省级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上报单位:(盖章) 省级定量检测样品总数 (批次) 备注:1.此表只填写省级安排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样品数量信息。 2.不合格样品指禁(停)用药物或地西泮检出不合格水产品。 填表人: 手机号:19 附录5 ___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上报单位:(盖章) 孔雀石绿 氯霉素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种统计表 恩诺沙星和洛美沙星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培氟沙星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诺氟沙星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氧氟沙星 监测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环丙沙星总和 监测样品数 超标样品数 监测样品数 超标样品数 …… …… 地西泮 …… 序号 品种 样品数 1 2 3 4 合计 备注:1.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此表只填报省级安排的定量监测数据,国家级监测数据由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提供。 20 2.请严格按照此表格式填写数据,品种列要填写具体品种学名,监测的其他指标依次补充。 填表人: 手机号: 附录6 上报单位:(盖章)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检出值 (μg/kg) 判定 无害化行政处罚限量值 处理 金额 (μg/kg) (千克) (万元) 是否移送司法 是否为国省份(含来源 类型家级健康养殖场名称 序号 计划单列(国家(定量/养殖与生(具体到村和完整企业或合作社名称) 市、兵团) /省级) 快检) 态养殖示范区 品种 指标 1 2 3 4 5 21 备注:1.扑草净、甲氰菊酯、地西泮若有检出,参照此表填写上报。 2.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检出情况不填报。 3.检出值、金额、千克等数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 4.养殖场名称按照“xx市xx县(区)xx镇(乡)xx村xx(企业或个人姓名)养殖场”的模式填报 填表人: 手机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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