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联想序列号保修查询)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
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
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
出现偏差。
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
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
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
个阶段。
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
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
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
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
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
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手续”。
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
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
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
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
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
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
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
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
虽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
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
跟踪监督的作用。
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党政等机关领导岗位上转来的,虽然有相当部分领导干
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终尽职尽责,但最终难免给人一种“人大是老干部的安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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