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subordinate)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 号】(2018)粤民终137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19.12.10

裁判规则

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限于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合理使用制度设计的法理

基础是法律基于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对著作权

这一私权作出的权利限制。著作权人应容忍合理使用行为对其作品传播权利的限制

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利益的损害,实现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担当。但是,某一行为构成

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丧失了对作品的相应专有权利。为了避免对著作权人

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对权利的限制应基于特殊考虑,限于必要的特殊情

形。换言之,应当基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进行审慎判断,如非确有必要,

不应认定某一对权利人利益有影响或损害的作品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即使认定

某一具体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也不意味着所有该类行为均构成合理使用。在具体案

件中要充分考虑被诉时的技术创新背景和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作品权利人、作品传

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综合权衡各因素具体分析。

正文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多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

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易公司委

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梁庭,华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网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

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亿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华多公司连续30天在网易

官网()、YY直播官网()等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因

其侵权行为给网易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3.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华多

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华多公司持续经营

《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两者以下统称“涉案游戏”)直播业务,故本案应

以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赔偿,不应以2013年至2014年两年期间作为赔偿数额

的计算期间。华多公司开始实施直播侵权的时间为2011年10月,网易公司作为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的时间实际为2013年8月,网易公司亦于2013

年8月正式向华多公司发出停止侵权函。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并

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享有针对被诉侵权行为所有时段的胜诉权和赔偿权。一审

法院未充分考虑华多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事实,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二)一审法

院误将侵权利润作为侵权所得。本案应以华多公司全部侵权收入作为判赔依据,全

额支持网易公司1亿元赔偿请求。1.“违法所得”应为侵权行为的直接收入,而非

扣除侵权成本后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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