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作心得:虚拟货币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最新)

(精)工作心得:虚拟货币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最新)


2024年4月29日发(作者:百度网盘搜索资源)

(精)工作心得:虚拟货币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最新)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分类

观察货币的发展史可发现,货币的起源与发展服务于商品交换的客观需求。

时空差异与需求差异使即时交易难以实现促使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产生,并经历

“脱实向虚”的发展历程。交易媒介必须获得交易双方的一致信任,持货币的一

方需要使持货物的一方充分相信其所持的货币代表的权利承诺能够变现。可以说,

信用是货币区别于其他一般等价物的关键因素,是其质的规定性。货币的信用也

经历了从个人信用到第三人信用,再到国家信用的发展历程。物物交换体现的是

交易参与者的信用;一般等价物作为交易媒介在小范围内使用体现的是第三人的

信用;法定货币被普遍接受体现的是国家的信用。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信用体系的

进一步变革,“数字信用”被提出,以“数字信用”为基础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

(一)虚拟货币概念

关于虚拟币的概念,有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代表观点有以下三种:

1.虚拟兑换工具说。虚拟货币被界定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兑换工具,除此之

外并无其他用途与职能。2009年6月4日国家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部、商务部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采用此说。

2.货币部分职能说。虚拟货币具备真实货币的部分职能,近似货币但又不是

货币。有学者将虚拟货币分为初级虚拟货币、硬通货初级虚拟货币和高级虚拟货

币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虚拟货币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小范

围的商家与持有者之间流通;第二阶段的流通领域扩张到了所有接受初级虚拟货

币的商家;理想中的第三阶段是由中央银行或者特定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成

为能在虚拟世界中流通的法定货币。当前的虚拟货币仅处于初级阶段。

3.数字货币说。虚拟货币基于数学算法成立,不需要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

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使用,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发挥多种货币职能。如有

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出来,以严格的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

保证安全性与专有性,在虚拟社区成员中流通且不受监管,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

的虚拟货币。

笔者认为,人们因对虚拟货币概念不清,往往将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法定

货币混淆使用。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将货币兑现

为实物义务,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

的电子数据化的形式,而虚拟货币本身并非货币,与货币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因

此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二)虚拟货币的分类

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

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

浪U币、百度币、盛大元宝等。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1.由游戏运

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2.由门户网站或

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3.既可以在虚

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

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以比特币为例,其具有以下特征:(1)发行总量有限,

比特币的本质是经计算得出的复杂方程组的特解。该方程组被设定为具有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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