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发(作者:win7 ghost下载)
《多數決民主與共識型民主的比較》
一、多數決民主(Majoriatrian Democracy)
(一)意義:
係指一政體處理公共事務時,是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能夠以多數決
方式來決定的原因,來自於穩固的政治社群感(sense of political
community)。即此一群體係由屬性經驗頗為類似的成員所構成,故能
依議題(issues),形成各種構成不同的多數,作為處理共同事務的依
據。
(二)特徵:
李帕特(A. Lijphart)指出多數決民主具有以下特徵:
1. 行政權集中:單一政黨與過半數的內閣。
2. 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內閣控制國會)。
3. 非對稱的兩院制。
4. 兩黨制。
5. 單一面向的政黨制度。
6. 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踱。
7. 單一制與中央集權政府。
8. 不成文憲法與國會主權(沒有司法審查)。
9. 排他性代議民主(反對直接民主)。
(三)多數決民主的限制:
若國家構成成員間,存有明顯而無法改變的間隙,亦即其語言、宗教
等因素間存有明顯裂痕(fragmented)的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
中,其多數與少數及可能是固定的,或變化極少的。如此如透過多數
決原則決定其共同事務,可能意味著多數及同壟斷了所有事務的決定
權,此時共識原則便扮演重要角色。
二、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
(一)意義:
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等國都是所謂的複式社會。在此種情況
下,這些國家的政治精英發現,他們如要避免分裂、有效決策,就要
避免多數決,而改以協商的方式,來尋求共同接受的決定。這種決定,
是先在代表各個集團的精英之間達成共識,再經由這些精英對所屬團
體的影響,使之成為政治社群的共同結論,此即為共識型民主的政治。
(二)特徵:
1. 行政權分享:廣泛的聯合內閣。
2. 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
3. 平衡的兩院制與少數代表權。
4. 多黨制。
5. 多面向的政黨制度。
郝
強
6. 比例代表選舉制度。
7. 聯邦主義與地方分權。
8. 成文憲法與少數者否決。
郝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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