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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要政务新闻与政府信息发布
一、重要政务新闻发布
重要政务新闻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事件、重要文件以及
有关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等。这类新闻一种是有正式文件或文书的,需以公告形式发表;
另一种虽然没有文件文书,但也要有一个权威性的官方文本,称为公告性新闻。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
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规定凡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通过或同意的一切公告(如文书、法律、法令、决议、
命令、训令、通令、计划、方针、外交条约、外交文书、判决、起诉书等),以及须经过上
述机关负责首长同意后发布的一切公告性新闻(如关于政府会议、政府重要措施、政令解
释、工作总结、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的新闻),均由国家通讯社即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
次年政务院又发布《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重申“一
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
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政
府所属各部门“均应负责以有关新闻稿件供给新华社,或将应发布之新闻材料通知新华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是国家集中统一的新闻发布机关”。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
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
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
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
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刊播制度
党和国家和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有关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
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据此,当然包括新闻报道和其他新闻作品。有关文件规定,
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新闻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
台、中央电台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报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
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审批。中央报刊在发表这类作品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
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报刊在发表这类作品前,须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报纸、期刊发表或
转载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文章和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
不得刊载。新闻出版署审批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
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
发表他的谈话,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单项信息公开与整体信息公开相结合
我国信息公开法是从法律的单项规定发展为整体规定。《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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