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电脑开机后显示器没反应)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
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
水工作。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
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
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科
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循环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
市供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
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
(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
复;
(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
第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
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
小时通知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二日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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