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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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u盘做电脑系统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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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条文释义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法行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预防生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对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需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

要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

款。

制裁,从而督促其更好地加强前期预防。给予本条规定的处罚应当具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

备以下条件:

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里的事故既包括重特大事

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故和较大事故,也包括一般事故,而按照本法第118条的规定,各类

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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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即该事故是责任事故。因

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

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与生产经营单

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对受

害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互不影响。

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

位。

二 法律责任

本条以及第95条、第110条规定的处罚决定机关是应急管理部

门,这是本法关于处罚决定机关的专门规定。因为依据本法第115条

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即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

主管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是从

实际工作中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原则上是由应急管

理部门进行组织或者牵头,其他部门参加。为了统一、公正执法,对

事故单位处以罚款,原则上也应当由一个执法部门执行。因此,本条

专门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按照本法第115条规定,根据本法第95条、第

110条、第114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

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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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

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这一规定与20XX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相比,大大提高

了罚款幅度,有利于更好地加大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需要说明

的是,在具体适用中,本条规定的具体的处罚数额依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等因素,在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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