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resourceful)

托普仪器——致力于中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TPZY-CV2.0

产品简介:

种质资源管理系统又称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软件、种质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小

麦、玉米、水稻等作物种质及中间材料等育种资源的信息化管理。通过条形码或电子标签为

每一份种子建立唯一标识,实现育种资源的动态出入库管理与预警提醒、远程查询检索,促

进育种资源的妥善保管。

中国最早贮藏种子的方法是将晾晒干燥后的种子,装在纸袋或布袋内,放入带盖的小口

缸或瓦罐里,加入适量的生石灰作为吸湿剂,置于阴凉处保存。印度、埃及等国也采用过类

似的方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苏联等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湿

度环境的贮藏室。中国从1975年起筹建种质资源库,广西农业科学院种质资源库于1981

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国家种质库于1984年相继建成,均已先后投入使

用。一些国家的农业科学工作者正致力于采用超低温(-196℃的液态氮)冷冻植物细胞和组

织的新技术,以期达到长期贮藏种质的目的。

产品分类:

贮藏环境(主要指温度和湿度)对种子的寿命影响很大。根据库内温、湿度环境的不同,

种子贮藏建筑可分为5类:①超长期贮藏库,温度-18℃,相对湿度40%左右,贮藏期为50

年。②长期贮藏库,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30年以上;③中期贮

藏库,温度0~5℃,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15年左右;④短期贮藏库,温度10~15℃,

相对湿度50~60%,贮藏期为1~3年;⑤普通种子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调节库内温度,

种子贮藏期为3~6个月。超长期贮藏库、长期贮藏库、中期贮藏库和短期贮藏库都需配备

制冷除湿设备。中国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材料分两级保存。长期保存的材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

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的长期库贮存。中期保存的材料由各地方农业科学院(所)或中国农业

科学院有关研究所的中期库保存。长期库向各中期库提供更新用种;各中期库除向长期库提

供贮存种子外,还向育种者提供研究材料。短期库可作为各省市种子公司用以保存优良种子

的库房。普通种子库为保存第二年生产用种的库房。

托普仪器——致力于中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

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

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

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

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

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

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

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

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 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

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条 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原

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过鉴定的

林木种质资源或者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登记。林木种质资源登记实行全国

统一编号,编号方法由国家林业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

的林木种质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

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

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采取原地保存或者建立异地保存库、设施保

存库等方式,保存林木种质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正常运

转和种质资源安全。异地保存库和设施保存库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

资源普查结果及鉴定和保存情况,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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