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csm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csm


2024年4月9日发(作者:win8产品密钥查看)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csm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以及此外实施《统计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决定性的国务院有关文件,经民间电视与电台统计协会讨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

计局参照试行,依据统计法定的职责追究职责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规定用途

本规定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收集广播电视行业间的统计资料。

第二条 收集范围

国家统计局收集广播电视行业的统计,包括:电视节目、电台节目、节目资源结构、

节目质量、播出收视率,以及经营状况及经营行为等。

第三条 统计报告

广播电视行业间的统计报告应根据国家统计体制、主管部门的计划、业务咨询的需要,

由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和公告。

1.统计数据由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交国家统计局。

2.报送统计资料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独立核算制度

广播电视行业应当建立独立的核算制度,建立照片档案、资料载体资料档案等,并及

时更新记录。

第六条 系统监督

国家统计局将采取系统化的抽查和检查办法督导各方的统计工作,对收集的统计资料

进行审核、综合评估,并依法宣布广播电视行业的统计状况以及由此发生的现实影响。

第七条 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

予处罚:

1.未按规定未及时提交统计数据或者提交虚假统计数据;

2.未按规定建立独立核算制度;

3.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4.在报送统计数据时,违反统计法定的规定。

第八条 附则

1.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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