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168号文)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168号文)


2024年4月8日发(作者:默认网关进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

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

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

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

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

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

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

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

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

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

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

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

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

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

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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