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琴、王天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琴、王天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电脑突然断电后无法开机)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琴、王天骄等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皖08行终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刘振华崔智

【审理法官】李明刘振华崔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琴;王天骄

【当事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琴王天骄

【当事人-个人】王雪琴王天骄

【当事人-公司】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黄乔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黄乔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岳峰黄乔英

【代理律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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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王雪琴;王天骄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西县人社局作出的岳人工认字(2020)75号《不予认定工伤

决定书》是否合法,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合法性新

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

定。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亦未对原审证据进行复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

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西县人社局作出的岳人工认字(2020)75号《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

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或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工作岗位的范围基本等同于

工作场所。本案中,王闰生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当天下午3时34分,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地

点是在菖蒲学校校园内的门卫室墙边,王闰生生前从事食堂管理和食品采购,其工作职责决

定其工作岗位并不局限于办公室和食堂,故王闰生发生疾病的地点在其工作场所内。岳西县

人社局以程千友的证言和王闰生抱酒糟的行为为依据,认定王闰生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进而作出不视同工伤的决定,该认定与朱运芹所述的事发当天下午3点20分王

闰生在走之前跟她讲到超市看看肉价的证言等证据相互矛盾,且王闰生并未将酒糟抱出校

门,而是放在学校门卫室窗台地下,因此,岳西县人社局作出的岳人工认字(2020)75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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