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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2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化城管”)系
统建设,有效保障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效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
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城市
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鄂政办发[2011]4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与验收,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数字化城管工作,组织对市、县
数字化城管实施方案的评审和系统运行验收,负责市级城市数字化城管系
统运行效果的绩效考核。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数字化城管工作,负责
本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的审核,参与县(市、区)数字化城管
系统实施方案的评审,负责县(市、区)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效果的绩效
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方案
第四条市、县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数字化
城管工作方案。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所辖县(市)制定数字化城
市管理工作方案。
第五条工作方案应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厉行节约,
创新求实、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方案应充分体现城市管理体制创新,体现监管分离原则,
构建相对独立、高位监督的数字化城管监督中心和各级指挥中心,确保监
督指挥中心的权威性;明确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职能、编制、资金
保障、实施范围、管理内容等,确保数字化城管机构运行规范;构建管理
流程,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科学高效。
第七条 为确保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的集约高效,市(州)数字化城管
工作方案须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县(市)数字化城管工作
方案须报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
第三章实施方案
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数字化城管工作方案中的内
容、时间进度、资金保障及各部门分工等要求,组织编制数字化城管系统
实施方案。
第九条数字化城管系统实施方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
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编制,并在运用高
新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实施方案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
导则(试行)》和《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规范(试行)》
等文件的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市)的系统平台应相互兼容并预留接
口,为今后的扩容升级、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管的GIS系统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专网(与因特网逻
辑隔离)中运行的,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编制的数字化城管实施方案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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