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忧伤

视频网站的忧伤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学生个人网页制作html代码)

龙源期刊网

视频网站的忧伤

作者:陈静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8期

再热的天,也抵不住爱奇艺的心凉;再牛的肖邦,也奏不出乐视的悲伤!

6月末,湖南卫视因《爸爸2》挑起了一场罗圈仗,给本就不平静的视频行业再次火上浇

油。土豪爱奇艺2013年以2亿元的价格从湖南卫视打包拿下包括《爸爸去哪儿2》等5部节目

的独家网络版权,现在却因湖南卫视的“独播”玩法被坑到“冒烟”。360影视成为芒果TV“首播

网络视频聚合平台”,更是让爱奇艺气得“吐泡泡”。网络上关于“《爸爸2》的网络视频版权何

在?”、“360影视横刀夺爱”等质疑四起。

爱奇艺有气没地儿撒,乐视更是躺着中枪。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

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直接将出现在《爸爸2》中

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换成了自已与TCL合作推出的智能电视“TV+”的LOGO。

难道这都是爱奇艺的错吗?360以导航链接的方式,嫁接芒果TV,打着擦边球播出《爸

爸2》,似乎也可以认为没有侵犯爱奇艺的网络独播权。至于出现在优酷等视频网站上的盗版

《爸爸2》,优酷称是网友上传,也可摆脱侵权的嫌疑。湖南卫视一女多嫁,爱奇艺怒火中

烧,究竟这是谁的过错?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围绕《爸爸2》的版权纠纷,几家大佬纷纷表达了

自己对该事件的观点,然而,此事件还在“内部”沟通协调中,对于各方签署合约的具体内容大

家都不得而知。

基于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举办的“座客

编辑部”系列讨论会此次便关注《爸爸2》引发的“版权纷争”。讨论会邀请到北京一中院芮松艳

法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360法务经理杨

燕琳、搜狐视频高级经理吕长军座客编辑部,从行业发展、法律理论、典型案件等多维角度,

与现场的四十多位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一热门话题。

隔空喊话:你侵了我的权

由《爸爸2》引发的版权纠纷,目前相关权利各方还处于打口水仗阶段,之前多家媒体的

报道也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也正是这一起网络视频行业的“突发事件”,引起

了互联网行业、广播电视行业、法律界和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邀请了身陷此次纠纷中的乐视网和360影视的相关负责人,

以便准确了解这一纠纷的由来。

龙源期刊网

乐视VS爱奇艺

对于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

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的做法,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表示:“乐视已与湖南天娱进行了多

次交涉,而湖南天娱也在和爱奇艺方面协调,但目前好像没有任何改变;7月11日晚上播出

第四期《爸爸2》,我们肯定还会监控,看爱奇艺到底会怎么播。”

到底各家与《爸爸2》版权方湖南卫视签署了什么协议,合同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但据

贺学玲介绍,乐视网与湖南天娱签署了一个可以说是天价的广告植入合同,当时双方的约定非

常明确,要求《爸爸2》在网络播出的内容和电视直播内容完全一致,乙方湖南天娱也承诺能

够做到,保证乐视网的广告利益。“可现在爱奇艺PC端把乐视TV的LOGO遮挡住了,虽说我

们跟湖南卫视的纠纷本质是合同纠纷,但是爱奇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TV+

跟乐视TV是同类的产品,爱奇艺把乐视超级电视换成TV+的LOGO,我觉得这构成了不正当

竞争。”贺学玲表示,乐视网目前已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VS360影视

然而在《爸爸2》版权纠纷中,令爱奇艺怒火中烧的是,天价拿到的独家网络版权,却因

湖南卫视与360影视的合作,被瓜分了流量,使得“独播”有名无实。

对于打着“网络视频聚合平台”的360影视,大家猛地一听颇感新鲜,但据360法务经理杨

燕琳介绍,广电总局2010年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明确规定了视频聚

合平台这一服务类型。360影视将互联网上的视频节目信息进行编辑后,放到360影视的网站

上,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和收看。所以360影视网络视频聚合平台,实际上是聚合网上视频

节目服务的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

通过杨燕琳的介绍得知,360影视与芒果TV的合作方式为:芒果TV提供节目的相关内

容,360影视利用聚合平台对芒果TV进行推介,用户在平台上点击《爸爸2》视频链接的时

候,直接跳转到芒果TV网站上,用户直接在芒果TV网站上观看视频。

杨燕琳进一步介绍说道:“360影视与芒果TV签约的内容是推介合作,所以360首先推介

的是芒果TV。用户在进入360影视的时候,看到的只是一个链接,点击进去后直接跳转到芒

果TV网站上,对用户而言不会感觉到是在360网站上看,地址栏上有明确的芒果TV网址,

360影视没有在平台上直接点击收看下载的行为。”

所以爱奇艺与360影视之间的问题也成了笔糊涂账。

关系复杂:360插足惹是非

湖南卫视将360以“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这种方式加入队伍,这里面是否涉及到侵犯其

他合作方权利的问题?

龙源期刊网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表示:这个纠纷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

看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二要看平台的运营模式。要看这个聚合平台具体是什么样的运

营模式,是不是仅仅把芒果TV视频资料、节目名称、播放时间做一下收集整理编辑,推介给

用户;如果仅仅起到推介作用,还稍微好讲一些,如果点击之后可以收看,虽然收看是在芒果

TV网站看节目,但从用户感知角度来讲,也是通过360聚合平台直接获取节目。

“事实上360影视平台已经是商业化利用节目,所以这样的功能会不会实质性替代其他的

视频网站的播放?如果它起到的就是网络视频播放网站的功能,要不要纳入也是实际的一种网

络传播行为;如果是实际网络传播行为,又没有获得相关授权,以推介为名做这样的实际传播

的行为,侵犯了有关各方的权利。”汪涌律师分析道。

此外,据汪涌律师分析,对于360影视提供的推介服务,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定向

搜索,一个是定向链接;360自称是定向搜索加定向链接,等于说是芒果TV延伸出的一个推

介平台,如果这样的话,它的行为实际上跟芒果TV的行为是连在一起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

传播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会让用户获取360首播剧的平台,就像快播一样,包括一些机顶

盒,最后实际上都是实质性替代了视频网站的功能。

在目前审判方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有很多探索,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特别

快,无论服务器的标准还是用户感应的标准,都还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版权和财产权都

是控制某种商业使用的行为,不管以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如果以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挤掉

了网上传播的作品,这时候能不能把这样的概念结合服务器的标准,以及一些相关标准,在司

法实践当中做一些探索,我觉得这对于最后真正解决行业里面的乱象会有参考价值。”汪律师

说。

新技术层出:法律层面并不复杂

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就是技术发展特别快;而法律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用刀子和用锤子杀

人是没有差别的。互联网技术对法律影响有多大?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

业中用到的名词,回归到法律术语当中没有什么差别,比如聚合平台、开放平台都是近两年出

现的词语,但回归到法律层面,这类行为通常指向的是链接行为。

一中院法官芮松艳对于《爸爸2》版权分销引发的纠纷未作评价,但对于目前网络著作权

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简要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在于超范围许可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此种行为属于侵权还是

违约,尤其在链接的情况下。举例而言,如果权利人将作品授权给网站传播时,明确约定其不

得提供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假设另一网站提供了向该被授权网站的链接,则该两

个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授权网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此类案件在各个

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有认定侵权,也有驳回的,这个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探讨。

龙源期刊网

另外一类是关于互联网电视或机顶盒的的案子,比如大家目前比较关注的小米盒子的判

决。小米盒子不是新类型的案件,在2009年的时候出现互联网电视的案子,之后出现涉及机

顶盒的案件,这类案子有一个变化的趋势,最开始的时候TCL互联网电视等被告通常会提出

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是电视生产商,你们为什么不告电脑生产商,而告电视生产商,我只是

硬件的提供者。这其中的差别在哪儿呢?芮松艳法官解释道:“电脑可以上任何网站,互联网

电视则通常是惟一指向特定的网站。如果电脑开机之后惟一指向一个网站,它也可能会出现纠

纷,所以电脑和互联网电视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但现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情

况,就是其指向的视频平台仅限于广电部指定的几个网站,如果这几家网站出现侵权作品的

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小米盒子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也是我们这个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

问题,两种判决当中两种结论都有,对于这一类案子法院也在探讨研究当中。”

“对于这几类新的案子,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过程慢慢研究

这些问题,也希望大家对于法院能够更加包容。”芮松艳说。

未来发展:建立良性行业机制

在视频网站的各种宣传报道中,“独播”两个字频频出现,而湖南卫视、芒果TV、爱奇

艺、乐视、360之间的《爸爸2》版权分销中,其中多方都打着独播的名号,到底什么是独

播?有没有独播?独播是如何定义的?

对于大众而言,“独播”可能仅是视频行业的一种新玩法,然而玩火烧身的故事也再次警醒

了网络视频企业签署版权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中对于“独播权”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

明确,是网络视频企业避免纠纷,促成良性合作迈出的关键一步。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编张继哲对此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其实关于独播的问题并不是

突然冒出来的,把网络传播的信息包装为独播,已经是一种市场推广模式,其目的就是以独播

权的名义吸引观众。”谈及合同及合同约定的问题时,他说:“《爸爸2》引发的版权纠纷中涉

及到两种合同行为,一种是网络版权许可合同,还有一种是广告植入合同。在目前来说,这两

种合同对于众多互联网企业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合同的内容,跟我们之前想象的完全不一

样。《爸爸2》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提示我们是不是应该在版权收益分享机制上做一些创新。

在实现收益分享的基础上来行使权利,将会比较有效地避免因版权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引发频

繁的违约行为,而好的机制也可以起到促进交易的作用。今天的研讨会,除了要把事实说清

楚,还要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如何把合同签好,签好合同要考虑哪些因素,需要哪些人参与合

同签约,对视频网站和影视公司而言,高层决策人必须要对版权授权许可行为有更高的重视,

不是说请律师看一下合同形式没有问题就没事了,动辄上亿的合同对很多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都

非常重要。”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xitong/1709979261a1680246.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