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96.04.29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6.04.29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会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
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
止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
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
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
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
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
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
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
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
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
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
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
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
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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