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4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

• 【施行日期】2020.02.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1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

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

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

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

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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