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4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
• 【施行日期】2020.02.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1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
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
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
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
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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