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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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各类第二课堂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
一、学科竞赛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5分)
1、学科竞赛主要包括:(1)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如“挑战
杯”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化学实验技能竞赛等;(2)由各级
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等。
2、在同一学年中,同意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得的奖项和第二课堂学
分活动分数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的等级奖
和第二课堂学分活动分数,只能计取获得的最高学分数,不得累加。
3、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相应级别的奖励,按照表1所示方法计算学
分数。
表1:学科竞赛获奖项目学分计分方法
级别
国家级(包
括国际级、
亚洲级)
鼓励奖或优秀奖
参赛奖
3分
获奖项内容 学分 备注 认定部门
特等奖(一等奖) 5分
二、三等奖 4分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
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院教务办
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
省(部)级
级别
2分
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
特等奖(一等奖) 4分
等同于三等奖
二、三等奖
获奖项内容
鼓励奖或优胜
奖、最佳创意奖
3分
学分 备注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
2分
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
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
参赛奖
特/一等奖
1.5分
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
12名等同于三等奖
认定部门
院教务办
确定获奖比例为:一等奖
省(部)级
2分
1.5分
二等奖15%、三等奖20%
1分
5%、
学校级 二等奖
三等奖
参赛奖
特等奖等级奖
院级
(一、二、三等)
参赛奖
1分
1分
0.5分
二、科研技能训练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4分)
1.本科生必须在参加科研(技能)训练项目的过程完成后,方可获取第二课堂活
动的相应分数。院校级科研训练立项后如未结题或中途放弃将不可加第二课堂学
分。
2.科研(技能)训练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见表2
表2:科研(技能)训练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
类别 级别 计分项目 学分 计分要求 认定部门
科研
训练
国家级 立项分
2.5
分
5分,若未组织实施不记分
责人记2.5分,其他成员记1.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院教务办
国家级 结题分
分
2.5
答辩,每人记2.5分,未参
加的不记分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
立项分 2分 责人记2分,其他成员记1
分,若为组织实施不记分
院教务办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
省级
科研
结题分 2分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
答辩,每人记2分,未参加
训练 的不记分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项目负
立项分
校(院)
级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
结题分 1分 答辩,每人记1分,未参加
的不记分
1分 责人记1分,其他成员记0.
5分,若为组织实施不记分
获得国家行业(行政)颁布
职业技能训练 2分
(营养师资格证、化工检验
师资格证)
三、学术研究成果(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5分)
1.学术研究包括:指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
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申报并
完成科研课题和社会调查等。
2.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
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
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
3.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等技术成果开发、转让所得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计分办法见表3.
表3 学术研究成果类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计分方法
项
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学
分
认定
部门
的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CSSCI、CSCD期刊或被SCI、EI收录或被
《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
转载或国内外知名报刊
论
文
省级报刊或长沙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版、
社会科)
国家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校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或校内部报刊
专
利
项
目
专
利
产
品
软
件
发明专利、软件制作权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获奖名称和等级
专利转让
技术转让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一般性研制
第一作者 5分
第一作者 4分
院学
工办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3分
2分
第一专利人 5分
第一专利人 4分
学
分
第一专利人 3分
第一转让人 5分
第一开发人 4分
第一研制人 3分
认定
部门
院学
工办
4、对于以上项目为多人参与的情况,从第二名开始在上述计分标准的基
础上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等,实际得分按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字处理,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四舍五入);若
导师为第一作者,则按学生排名加分。
四、读书活动、学术报告及讲座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5分)
1、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读书活动(如读书活动月、践行“双百”活动),
累积达4次以上(含4次)的,并递交一篇2000—3000字读书报告,经学院学
工办审核通过,可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1分。(每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
2、本科生参加学校和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研究生课题讨论
会总次数达8次以上者(含8次)递交一篇2000—3000字的心得体会,经学院
学工办审核通过,可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1分。(每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
3、本科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论文(设计)报告会(如学院博士论坛),
对于递交论文被录用者每次计0.5分,被指定为大会发言和论文报告者计1分。
学分认定由活动的承办方进行认定。(每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
4、“文化素质讲座”形式有两种:(1)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化素质
讲座”现场讲座(高雅艺术进校园、十月诗会等);(2)学生通过登录学校文化
素质网络视屏讲座,浏览学习相关文化素质拓展知识。对于参加“文化素质讲座”
活动满8次以上者(含8次),并递交一篇2000—3000字心得体会学生,经学院
学工办审核通过,可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1分。
五、文体竞赛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5分)
1.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二大类竞赛。校级以上竞赛获奖比例由
主办方单位确定,院级竞赛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
2.文体竞赛活动记录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
分值。集体项目的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3.本科生参加文体竞赛获取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计分方法见表4。
表4 文体竞赛获奖项目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计分方法
级别
国家级
获奖等级或排名
特等奖
一、二等奖或第1-18名
优胜奖或鼓励奖
参赛奖
一等奖或第1-3名
二等奖或第4-6名
三等奖或第7-12名
优胜奖或鼓励奖
参赛奖
一等奖或第1-3名
二等奖或第4-6名
三等奖或第7-12名
参赛奖
一等奖或第1-3名
二等奖或第4-6名
三等奖或第7-12名
分数
5分
4分
3分
2分
4分
3分
2分
1.5分
1分
2分
1.5分
1分
0.5分
1.5分
1分
0.5分
认定部门
省(部)级
院学工办
校级
院级
六、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3分)
1.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两大类。
(1)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义务支教、
参观学习、见习实习、社区服务活动(含挂职锻炼)、“三下乡”活动、保护母亲
河、回访中学母校活动等。
(2)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服务活动,如校园文明
建设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赛事服务、爱心中转站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服务活
动项目等。
2.社会工作主要包括:
(1)学生参与组织学校举办的课外活动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层面的各类活动。
(2)参加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校级
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3.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工作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活动)单
位的证明、实践报告或工作总结等。
4.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实践累计一周以上得0.5分。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得1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者得1.5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
励者得2分。
5.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如受助单位及个人的证明等。并以
书面形式上交一份服务活动心得体会以及受助单位或活动承办方对服务者的鉴
定。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一周以上得0.5分。(每学生每学年申请不多余1
分;我院学生参加环保志愿者协会并进行志愿服务可一学期申请1分,参与其他
协会或公益组织可一学期申请0.5分)
6.学生参与组织学校举办的课外活动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层面的各类活动,其
主要组织骨干成员可得0.5分,可加分总人数限制在10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
计分一次;参与组织学院级层面活动的,其主要组织骨干成员可得0.5分,总人
数限制在5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加分一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此项累积分不超
过1分。(参与协会举办活动只限于院属协会,其他校级组织需有盖章证明)
7.参加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校级公益
性社会服务工作,对参加时间满一年,经相关部门审核可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1分。
上述活动学生获得学分认定和材料审核由学院学工办负责。
七、就业实习(实训)与国(境)外交流类(学生在校期前最多申请2分)
1.就业实习(或实训)特指学生利用寒暑假参加用人单位的实习(或实训)
活动(正常教学周进入企业学习者,不计就业实习或实训学分),包括学校相关
部门组织及学生自行联系两大类,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
2.本科生参加就业实习(或实训)要求累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可获得1
学分。在就业实习(或实训)结束后,各学院学工办对就业实习(或实训)考核
表与个人实习(或实训)总结进行评定,给出学生积分名册,交招就处审核。每
个学生在校期间此项累计计分不超过1分。
3.学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内容记录,
回校后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确认,给
予记第二课堂国(境)外交流活动1分(四周以上1.5分)(对于认定了课程学
分者,此项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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