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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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刘静芳
中国哲学理解、应对世界的最高方
法论原则是“以道观之”。“以道观之”是
一种循道而行、重视存在并致力于形成
统一性理解的整体性方法论原则。汉语
中的“道”有诸多含义,其中较常见的是
“路径”“遍在”“恒常”等义。这些含义,
联系着“通”“平等”“诚”等价值。所以,
“以道观之”不是一个单纯的方法论原
则,它连带着诸多价值主张。不了解“以
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就难以准确、完整
地理解中国人认识与应对世界的方法。
“以道观之”重视世界之“通”
“以道观之”以“道”为出发点,
“道”的本义是“路”,路的基本作用
是“通达”。所以“以道观之”对“道”
的重视,隐含着对“通”的推崇。
“以道观之”致力于形成对世界
的统一理解,而对世界的统一理解离
不开“通”。什么是“通”?《周易》认
为:“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
通。”“往来不穷之通”的作用有二:其
一,它是统一体得以形成的条件,所谓
“通乃一”;其二,它是统一体持续存
在与不断发展的基础,所谓“通则久”。
“通”的作用表明,没有往来无穷之通,
事物的形成、存在、发展就会遇到障
碍,事物的“一”与“久”就会丧失前提。
而离开“一”与“久”,人们对事物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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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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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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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一理解就失去了根基。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
一,是致力于提升“道”的通达能力。
中国哲学中的“道”,是对“路”的抽
象,但其基本作用仍是“通”,不过此
“通”主要不是甲地与乙地之通,而
是不同事物、不同属性之通。“道”之
所以被认为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最高概
念,与其强大的“通”的能力密切相
关。在老子那里,“道”可以沟通高下、
强弱、福祸;在庄子那里,“莛与楹,厉
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在《周
易》中,道可以沟通阴阳;在《中庸》
中,道是万物并行不悖的通衢。道的
沟通能力的强大,表现在它不仅可以
沟通一般的事物,而且可以沟通对立
的事物;不仅可以沟通不同的性质,而
且可以沟通对立的性质。吉与凶、阴与
阳、有与无是互相对立的,但这些对立
的状态或属性都可借由道进行沟通。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
二,是致力于扩展事物之“同”的多
样性以保证事物之通。对立或相异的
事物(性质)之所以有道相通,从根
本上说,是因为它们不仅有“异”,而
且有“同”。所以求通必重同。中国哲
学认为,同有不同的种类。墨家区分
了重同、类同、体同、合同。“重同”是
(不同事物)名称相同之同;“类同”
是种类相同之同;“体同”是共处同一
整体中之同;“合同”是共处同一空间
中之同。同的多样性为同的普遍存在
提供了担保。相异的事物如果没有重
同,可能会有类同;如果没有类同,可
能会有体同;即便没有体同,仍可以
有合同——同在六合之内。相异事物
之同的普遍存在,为事物之通奠定了
基础,也为对事物的统一理解奠定了
基础——“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
也”。“以道观之”的方法论原则,不
仅肯定了事物之通的重要性,同时也
以道和同,为事物之通提供了可能。
“以道观之”肯定万物的“平等”
“以道观之”之道,是“遍在”于
万物之道。不仅蝼蚁中有道,稗草、
瓦砾中也有道。道的“遍在”,在本
体论层面赋予了事物以“平等”的地
位。所以“以道观之”对道的重视,隐
含着对平等的推崇。
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之”最初
是与“物无贵贱”联系在一起的,它反
对两种态度,其一是“以物观之”,其
二是“以俗观之”。“以道观之,物无
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
之,贵贱不在己。”“以俗观之”把贵
贱视为命定的差异而承认之;“以物
观之”强调“我”贵而“他”贱;“以道
观之”则认为,万物没有高低贵贱的差
异——从道的角度看,不仅美人与丑
人、健全的人与不健全的人、做官的人
与编草鞋的人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
庭柱与草茎、大鹏与小鸟也没有高低
贵贱的差别。
千差万别的事物没有高低贵贱之
分,是因为万物之中都有“道”。为什么
有了“道”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因为
“道”能沟通对立的属性。存在于每一
事物中的“道”,可以使事物兼具相反
对立的属性。庄子认为,大联系着小,小
联系着大;生联系着死,死联系着生;
有用联系着无用,无用联系着有用;知
联系着不知,不知联系着知。如果每一
事物都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那么,
任何事物都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质而
“贵”,因为它还具有相反的性质。同
样,任何事物也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
质而“贱”,因为它也具有相反的性质。
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意味着每一物
都可以自足于其性,达到一种圆满——
“苟足于其性,则虽大鹏无以自贵于小
鸟,小鸟无羡于天池,而荣愿有余矣。
故小大虽殊,逍遥一也。”就任何事物
都没有贵贱之分,都可以自性圆满而达
于逍遥之境来说,万物是平等的。
“以道观之”所肯定的“平等”,
是本体论层面的平等。这种抽象的平
等性,在道家那里得到了突出强调。儒
家讲爱有差等、以人为贵,似乎有异于
道家。但是,在涉及本体之维时,在讲
“性”“理”“道”这类概念时,儒家也
会强调这种平等性。《周易》认为:“一
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
也。”宋儒强调“性即理”,而“天下只
是一个理”,人与物之性,均源于同一
理或道。这实际上也是从本体论层面
赋予了万物一种抽象的平等性。如果
采取“以物观之”或“以俗观之”的视
角,这种抽象的平等也许会被有意无
意地忽略。但是,当“以道观之”作为最
高原则被强调时,万物在本体论层面的
平等地位是必须予以肯定与正视的。
以道观之强调主体之“诚”
“以道观之”之“道”,是具有
“恒常”性的道。道的恒常性,即道之
“诚”。所以“以道观之”对“道”的
重视,隐含着对诚的推崇。
“诚”是中国哲学的重要概念。人
们多以真、实、无伪、不欺、言行一致、
表里如一等来解释“诚”。但是,无论
我们采取其中的哪一种解释,都会发
现,这种解释的涵盖性不太充分——
它或许能够解释作为名词或形容词的
诚,却难以解释作为动词的“诚”;它
或许能够解释人道之诚,却难以解释
天道之诚。如果我们寻求“诚”的最具
涵盖性的指谓,“诚”的诸多意义与运
用,似乎可以统一于“一致”——作为
名词的“诚”,指的是一种一致关系;
作为形容词的“诚”,指的是一种一致
属性;作为动词的“诚”,指的是趋向、
达成一致的意向及活动。这种一致,从
根本上说,是源于“道”的恒常。
天道的运行具有一种恒常性、前
后一致性,用《中庸》的话说,就是“无
息”“不贰”。人之诚,是诚于天道,
是向“天道”的恒常性靠拢。《中庸》
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
道也”。《孟子》也认为“诚者,天之道
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人之思诚,就
是要保持与天道的一致,因为天道是
恒常的,所以,与天道保持一致的人,
也具有一种恒常性,人的恒常性的具
体表现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现代人多以“诚实、诚信”去理
解“诚”,这种理解虽契合于“言行一
致、表里如一”,却常常剥离了“诚”
的天道之维。这样一来,中国传统哲
学的厚重之诚,就变成了一种单薄之
诚。而过于单薄的“诚”,容易使我们
陷入理论困境——离开天道之诚,我
们面对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真小
人”时,常常会不知所措;离开天道之
诚,我们面对孔子“言必信,行必果,
硁硁然小人哉”的论断时,就难以形
成准确理解;离开天道之诚,我们在
论证诚信之应然时,常常会诉诸浅薄
的后果论……“以道观之”所重“之
诚”,是与天道的恒常相关联的诚。一
个言行不符、表里不一的人,我们当然
不能以这样的“诚”来形容之;而一个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但不遵循社会规
范的“真小人”,我们也不能以这样的
“诚”来形容之;一个言行一致、表里
如一但所遵行的社会规范有悖于万物
并育的天道的人,我们也不能用这样的
“诚”来形容之。“以道观之”所推崇
的“诚”,是有益于万物并育、能够因
道之恒常而带来确定性的“诚”。
历史地看,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
之”并不是唯一的理解和应对世界的方
法论原则,也不是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
方法论原则。但是,在几千年的人与人、
族群与族群、人类与自然的冲突中,在
意见与意见、价值与价值的碰撞中,在
对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经验教训的不
断总结中,“以道观之”逐渐成为中国
哲学最高的方法论原则。这一选择,与
“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密切相关。
编辑 / 刘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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