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

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

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

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

一、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

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

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

下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

表2篇学术论文;

(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

理世界》发表论文1篇学术论文。

(二)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

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

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

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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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

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

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

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

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

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

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发

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

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

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

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

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

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

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

息。其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

之后取得的成果。

3、“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

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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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申请者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

《Science》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其它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5、申请者的学术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

《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

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

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其中《新

华文摘》摘要论文,可视同CSSCI源刊论文。

6、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

(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

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7、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

会提出并执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标准。对培养方

案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科

专业,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

等,按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和标

准执行。

三、学术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

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

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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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各学院要指定专

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

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

室。研究生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

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四、学术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

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版面费发票的,

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

送审论文,评阅通过的可以组织答辩,答辩通过颁

发毕业证书,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

问题,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暂时保管,待正式发

表学术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发给本人。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已有接

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

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

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五、本规定自2010年9月入学的全日制专业学

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始执

行;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自

2011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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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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