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及培训管理规定

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及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

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及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及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69-2006)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及培训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录用、

人员离岗、人员考核与审查、教育和培训、第三方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人员包括安全管理员、管理中心安全主管、技术

管理人员、重要业务应用操作人员;其中技术管理人员属于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开发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四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秘书长负责指导人事部门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录用

工作。应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方面的审查,并进行

技能考核,合格者需签署保密协议方可上岗。

第五条 人员录用前的审查标准为:具有基本的专业技术水平,接受过安全

意识教育和培训,能够掌握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对信息系统关键岗位的人员还应

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基本的系统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能力。

第六条 重要区域或部位的安全管理员一般可从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

应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 人员离岗

第七条 人事部门应及时把被解雇的、退休的、辞职的或其他原因离开的人

员情况书面函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中心,非紧急离开人员应提前2个工作日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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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接到函告后应立即停止其对信息系统的所有访问权限、更改其使用的超

级用户密码;应收回其所有相关证件、密钥、访问控制标记等,并收回机构提供

的设备等。

第八条 管理层和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调离岗位,必须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书,承诺其调离后对原来工作中涉及信息的保密要求;必须进行离岗安全审查,

在规定的脱密期限后,方可调离;必须经人事部门严格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调

离手续。

第九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遵照有关保密规定;非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一

般为30天。

第四章 人员考核与审查

第十条 应每半年组织一次针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对各个

岗位的人员进行不同侧重的安全认知和安全技能的考核,作为人员是否适合当前

岗位的参考;考核方式包括书面考题、实际操作。

第十一条 应每半年组织一次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审查,审查依据记录

表格和操作日志,如发现其违反安全规定,应查明原因,令其做出整改承诺;严

重者不得继续从事关键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每年终进行安全考核,年终考核通过对

定期考核、定期审查的结果进行审查,考核结果存档保留,以保证安全管理的有

效性。

第五章 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应每半年组织一次针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和

培训,包括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教育和培训应让安全工作人员知晓信息的敏感性和信息安全的重

要性,培养安全意识,认识其自身的责任和安全违例会受到纪律惩罚,以及应掌

握的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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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专业培训计划,包括信息安全基础知

识、安全政策、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要求、法律责任和业

务控制措施等。

第十六条 应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由安全管理员组织制定

并牵头实施,列入年度计划和考核工作之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

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第三方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人员是指外包项目的承接、供货公司等外的硬件和软件开

发维护人员,咨询人员,临时性的短期职位人员,以及辅助人员和外部服务人员

等。第三方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计算机房,不得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维护

性逻辑访问。

第十八条 第三方人员进入计算机房需要得到安全管理员的书面批准,并有

专人负责全程陪同、有书面申请、批准和过程记录,应划定范围并有专人全程监

督或陪同;进行逻辑访问应使用专门设置的临时账户,并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计算机房中的在关键区域,一般不允许第三方人员进入;已经正

式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一般不允许第三方人员进行逻辑访问。

第七章 沟通和合作

第二十条 应加强各类管理人员之间、内部机构之间以及信息安全职能部门

内部的合作与沟通,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协作处理信息安全

问题。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与外单位的合作与沟通,及时获取最新安全动态与保护

技术。

第二十二条 应在必要时邀请或聘用信息安全专家,对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提出建议;也可组织专家参与安全威胁的评估,提供安全控制措施的建议,进行

信息安全有效性评判,对安全事件给予专业指导和原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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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外沟通和合作过程中可以提供必要的内部信息,但事先应经

过安全管理员的书面批准,在提供内部信息的同时应告知这些信息的敏感性和保

密性,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提供的信息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按照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后

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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