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


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附件1: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简称“医保结算清单”)是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服务后,

向医保部门申请费用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为统一医保结

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促进医

保结算管理行为规范,提升医保管理绩效,根据《国家医疗

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

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有关要求,制定

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医保结算清单是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住院、门诊慢特病、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

请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二)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190项,其中基本信

息部分32项、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6项、住院诊疗信

息部分57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95项。

(三)医保结算清单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规范,

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反映患者诊疗、医疗收费等信息。

(四)医保结算清单中常用的标量、称量等数据项应当

使用国家和医保、卫生行业等相关标准。其中,诊疗信息数

据指标填报主要来自于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医疗收费信息数

据指标填报口径应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

疗保障局统一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五)西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

分类与代码》,手术和操作代码应当统一使用《医疗保障手

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

障中医诊断分类与代码》,日间手术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保

日间手术病种分类与代码》。填写疾病诊断、手术及操作项

目时应当同时填写名称及代码。

(六)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相对应

项的序号。

(七)凡栏目中标注“*”的代表选填数据指标,其他项目

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处理。

(八)凡栏目中有“……”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增添数据指标。原则上,增添数据指标前应向国家

医疗保障局报备。

二、数据采集标准

(一)基本信息数据指标。

基本信息部分:32项数据指标,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

和患者的身份识别。

1.清单流水号:医保部门接到某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单

时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清单流水号设计为9位,由医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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