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6日发(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
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08.0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8.07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千重点问题的解答
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
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
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
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
和复议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变
更、追加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上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执行裁决纠纷系列法
律、司法解释形成初步体系。但因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
相互矛盾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省法院参照相关规
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实践中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裁判指引,以供
参考。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一)程序问题
1.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意见: 1. 已经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出; 3. 在执行异议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4. 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 5. 有排除执
行或继续执行的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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