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森林消防行业标准)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森林消防行业标准)


2024年4月2日发(作者:)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的森林火灾隐患的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森林火灾隐患latent forest fire hazard

潜在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以及直接影响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不安全因素。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指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2.1责任落实

1)未依法实行森林防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设立必要的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及办事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地方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开展联防工作。

4)未划定辖区内森林防火区、未规定森林防火期,或已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但未向社会公布。

5)森林防火期内,未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6)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火险天气时,未按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

期。

7)未按规定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8)未按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未按规定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1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2.2火源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1)未按规定对重点进山路口和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火源管控,未

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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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林员未按规定上岗,发生脱岗、漏岗的,护林员对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未发现、未

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炮竹等野外用

火。

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特殊需要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未按规定进

行审批,或批准的用火未按照安全用火规程实施。

5)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内未按禁火令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

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未严格管理。

6)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活

动。

2.3 防范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未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

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检查中发现森林火灾隐患,

林业主管部门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2)未按规定清除可燃物或者清除可燃物不彻底。

3)未按规定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者已经营造、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但达不到要求。

4)应进行计划烧除但未按规定执行。

5)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

火隔离带,或者未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6)通过林区的铁路经营单位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采取

防控措施。

7)通过林区的公路管护单位未及时清理辖区内公路沿线可燃物,未建立护林防火巡护制度,

未落实巡护工作。

8)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

材。

2.4 队伍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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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应急和群众)队伍。

2)未按规定解决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营房、训练场地及训练器材。

3)森林消防队伍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4)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森林消防队伍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不熟

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熟练使用灭火机具,缺乏火场紧急避险和自救常

识。

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

2.5 应急处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1)未在行政区域内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2)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值班人员不在岗备勤,值班电话不通。

3)未按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实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靠前驻防。

4)未按照规定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扑火方案,未

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6)未建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员没有及时到达火场一线指挥,或者远离火

场,不了解火情。

7)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扑火措施。

8)明火扑灭后,未全面检查火场,清理余火,看守火场,未经验收合格提前撤出看守人

员。

2.6 设施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1)未按规定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机械、器具、车辆等物资。

2)未按规定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器材装备损毁、报废未及时处置更新。

3)对配备的车辆、机具、通信等装备未及时检修,致使不能正常工作。

4)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进行工程造林,其森林防火设

施未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7 宣传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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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2)森林防火期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

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2.8 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属于森林火灾隐患的其他情形。

3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方法

3.1 询问法将所要调查的事项以当面、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询问被调查者,以获得所需

信息的方法。

3.2 现场勘查法在事发地点对调查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得所需资料的方法。

4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程序

1)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查,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2)组织3人以上集体讨论判定;

3)对于涉及复杂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判定火灾隐患仍有困难的,应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森林防火相关技术人

员组成,人数不应少于5人;

4)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利害关系人员应当回避;

5)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火灾隐

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成员同意;

6)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7)填写森林火灾隐患评价表(见附录A);

8)编写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报告(见附录B);

9)编发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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