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
朝阳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
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工会社会
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管
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的通知》和《中
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区人力社保局关
于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工会工作
的大学生助理员、普通助理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专职工会社会工
作者采取区、街乡(局)二级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区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调配和全区统一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街乡(局)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岗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
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街乡(局)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 具体实施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的劳动保
障协管员的聘用工作。
(二) 负责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
评、年度考核及工作指导,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提高其工会业务水
平,并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三) 建立健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及时与
区总工会沟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对拟聘、续
聘、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上报区总工会。
(四) 负责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日常考勤,并于每月26日前将
本月考勤汇总表报送区总工会。
第五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
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
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
(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
(五)采集会员和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
(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
(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
展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安全监督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聘用制度
第六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录用条件
(一) 政治素质强,热爱工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较强的
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及
社会工作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在读,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
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同志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女同志年龄在55周岁(含)
以下的退休(内退)人员。
2、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应届
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
3、户籍所在地为朝阳区的下列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
周岁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女年
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
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 同等条件下,有党群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聘用程序
(一) 区总工会根据各街乡(局)工作需要,统一分配招考指
标。
(二) 区总工会按照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公开招考。通过笔试、
面试、体检、综合考查等环节确定录用人员,区总工会统一对录用人
员进行分配。
(三) 区总工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中的普通助理员签订劳务协议、与大学生助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保障协管员的劳动合同与所在街乡社保所签订。新任专职工会社会工
作者试用期二个月。
(四)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签署试用
期考核意见,区总工会根据意见为试用期合格者转正定级。
第八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终止、变更、续订、争议
和解除。
(一) 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应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街乡工会提出具体书面意见,报区总工会审
核批准,由各街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项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聘用关系:
1、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具体指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基层单位投诉,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3、不注重自身言行、协调配合,造成工作团队内部不团结、不稳
定,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工作规章和制度的;
5、违反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有关内容的;
6、大学生助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普通助理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
过3年)的;
7、违反《朝阳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过失单使用规定》、《朝阳区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或劳
务协议级别的;
8、未能通过北京市总工会组织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
者。
第九条 街乡(局)工会解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提前50个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四章 岗位级别及工作待遇
第十条 岗位级别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设置副站长、一级干事、二级干事、见习干
事四类岗位。
(一) 副站长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朝阳区工会服务站站长资格证书》且
聘为副站长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上年度年统会员人数在3000人
以上的单位可设置副站长1名,副站长编制由区总工会审批确定。
(二) 一级干事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朝阳区工会服务站站长资格证书》,但
未被聘为副站长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三) 二级干事
未获得《朝阳区工会服务站站长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
者。
(四) 见习干事
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试用期未满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五) 在区总工会各部室挂职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挂职期
间岗位系数增加0.1(试用期除外)。
第十一条 工作待遇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待遇包括基本待遇、年度考核奖金二部
分。
(一) 基本待遇。
1、大学生助理员的基本待遇包括:岗位工资、工作年限补贴、职
称补贴、学位补贴四部分。
(1) 岗位工资按基础工资乘以岗位系数构成。基础工资为1600
元;岗位系数为:副站长1.3、一级干事1.1、二级干事1、见习干事
0.9。
(2) 工作年限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称职及以上等
级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每年1月1日增长一次工作年限补贴,增长
幅度为每人每月35元,按月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自下年度1月起享
受工作年限补贴。
(3) 职称补贴。获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
50元,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按月发放。
(4) 学位补贴。获得学士学位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硕士学位
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2、普通助理员的基本待遇包括:岗位工资、工作年限补贴二部分。
(1) 岗位工资按基础工资乘以岗位系数构成。基础工资为1600
元;岗位系数为:副站长1.3、一级干事1.1、二级干事1、见习干事
0.9。
(2) 工作年限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称职及以上等
次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每年1月1日增长一次工作年限补贴,增长
幅度为每人每月35元,按月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自下年度1月起享
受工作年限补贴。
3、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基本待遇包括:岗位工资、工作年限补贴两
部分。
(1)岗位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关于规范公益性就业组织从
业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朝劳社就发[2009]111号)的规定执行,
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
(2)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所聘岗位普通助理员工资者,按实际岗位
工资标准由区总工会补发差额部分。
(3) 工作年限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称职及以上等
级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每年1月1日增长一次工作年限补贴,增长
幅度为每人每月35元,按月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自下年度1月起享
受工作年限补贴。
(二) 年度考核奖金。
1、年度考核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
准核定总额。区总工会根据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得分
情况计算分值单价,并根据个人考核总成绩核定个人年度考核奖金额
度,拉开档次年底一次性发放。
2、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等级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会者享受年
度考核奖金。
3、培训成绩2科(含)不合格者或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
天者不享受本年度考核奖金。
4、本年度工作不满6个月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本年度工作满6个月但不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的,
按实际工作月数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二条 大学生助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缴纳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区总工会每年组织一次专职工会社会工
作者健康体检。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街乡(局)工会负责检查、监督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的上岗工作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向本街乡社区公益
性就业组织提出当月对聘用失业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意见;向区总工会
提出年度对聘用普通助理员、大学生助理员的考核意见。
区总工会将不定期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
根据抽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根据其一年的工作情况,由个人
自评、街乡(局、部室)评价、区总工会评价三部分按照10%、40%、
50%的比例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根据其工作表现、考勤、过失等情
况综合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对象为当年开始考核时在岗工作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提
前离职者不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自评阶段(当年11月30日前)、街乡(局)评价阶
段(当年12月10日前)、区总工会评价阶段(当年12月25日前)三
个阶段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培训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总成绩90分以上)、称职(总成绩在75-89
分)、基本称职(总成绩60-74分)、不称职(总成绩60分以下)。
区总工会每年根据年度考核成绩,评选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比例不超过在岗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10%,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连
续三年获得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培训、挂职交流和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每年参加全员培训不少于40学
时。新任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岗前培训不低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和培养需要,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挂职
交流制度。挂职指抽调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到区总工会部室工作
锻炼,交流指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街乡间交流工作,挂职交流时间
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大学生助理员工作满一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
休假,具体休假方案由所在街乡(局)确定。劳动保障协管员年休假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街乡(局)工会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
施细则,规范和完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
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9月1日起执行。《朝阳区专职工会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朝工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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