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2024年2月16日发(作者:)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研发平台作用,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5]3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坚持项目合作、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评审小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四条 在福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税收关系隶属于本市,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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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中可体现科技活动经费数据的此项可不提供。);

6、企业与院士(专家)签定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原件;

7、院士(专家)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8、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材料),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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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初审

1、县(市)区科协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并汇总报至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2、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科协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再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不予申报。

(三)专家评审

1、市认定评审小组建立认定评审专家库,按行业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进行评审。每个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1名,主持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2、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若干规定》的要求,对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合作项目先进性、合作成效、合作关系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公示

市认定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名单”,并在“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网址:)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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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认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评审专家调查核实,市认定评审小组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列入认定名单。

(五)认定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原则上采用每年集中认定方式。设站企业应在每年认定申报截止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与院士(专家)合作状况发生变化,设站企业应及时向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报告。如发现设站企业弄虚作假、与院士(专家)不再合作,市认定评审小组可取消其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对外公布并收回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可凭市政府的认定公布文件向市科协申请建站补助。

第九条 设站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发现有提供材料不实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市认定评审小组审查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责令其退回建站补助,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设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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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属高等(高职)院校、医院、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性机构及各级工业园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与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及港澳台专家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和要求,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提交《福州市海外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等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福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认定后,报至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海外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政府公布并授予海外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榕科协综[2015]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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