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2月9日发(作者:)

国有企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网站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保证信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与市场公开有效衔接。

第三条 国有企业网站管理应当体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依托互联网为广大群众和客户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和信息。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推进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依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制定网站建设方案和网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网站建设应当具备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信息交互、在线服务等功能,并按照用户需求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七条 网站识别标志是国有企业网站在互联网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和行业标准,制定规范和标准,统一图案和名称。

第八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有相应的网站备案,并保持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定期更新、维护和管理网站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网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应当得到保证,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误导公众的信息。

第十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通过各种形式通知用户网站维护、更新、运行情况,使用户更便捷地了解网站的现状和服务的改进。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网站负责人应该全面把握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网站的信息公开、用户服务、安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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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整理和汇总用户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有序运行,并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要做到保密可控。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与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网站的安全维护,避免外部黑客攻击、内部破坏等信息泄露的风险和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网站应当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国家和政府规定的行为,使国有企业网站的服务从中受到损害的,在实行内部惩戒制度的基础上,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国有独资、合资、控股企业,统称国有企业,但不包括国家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和网信部门所有。

附:国有企业网站备案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网站的建设,保证网站的信息公开和用户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备案规定:

一、备案范围:所有国有企业在接入互联网后,应完成网站的备案登记。

二、备案时间:国有企业接入互联网后的15天内,必须完成网站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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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内容:备案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备案网站的名称、网站备案号等。

网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保证;

网站运行稳定、正常,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经安全机构和人员保密可控。

四、申报方式:国有企业通过网络直接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填好各项信息后并留下联系方式,提交申请。

五、备案费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收取。具体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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