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发(作者:)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
西文理校发〔2018〕73号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
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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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学术规范”“注重学术质量”“倾斜高精尖成果”。
第二条 申报对象、时间期限、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学生,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完成)的相关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及成果获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聘教授等人员的相关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2.时间期限:科研处每年6月集中受理核定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科研年度统计从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3.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并汇总、科研处复审、公示、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学术论文、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学术著作、科研感谢你的观看
平台立项建设。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奖励范围: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2.奖励标准:
科研立项奖励(单位:万元)
级别 名称
重点(大)项目
国家级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部)项目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科技计划项目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
省部级
陕西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
其他项目
各类自筹项目(含教育厅自筹项目)
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金额
20
15
5
3
1
0.5
到账经费的1%
3.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追回科研奖励资金。
4.凡经过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合格,并从科研处上报到国家部门的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奖励0.1万元。对于国家基金委专家反馈意见只出现一个C(不与资助)的申报书,每项追加奖励0.1万元。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奖励范围:地市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科奖、西安市政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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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标准:
成果获奖奖励
级别 名称 等级
特等奖
国家级 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教育部 高校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省级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地市厅局级
教育厅高校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注:不在奖励范围内的其他类获奖一律不予奖励。论文类获奖降级处理。
奖励金额
(单位:万元)
100
50
30
30
20
10
10
5
2
3
1
0.5
3.音、体、美学科奖励
作品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中国文联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作品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级电视台、省文联等定期举办的省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2万元。
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性文艺汇演,奖励1万感谢你的观看
元;作品入围其他全国性文艺汇演的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奖励范围:特种期刊、权威期刊和重要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新闻报导、会议报告、随笔、增刊、专刊、书评等。
2.奖励标准:
学术论文奖
刊物级别
特种期刊
权威期刊
发表刊物类别
Nature、Science
目录见科研处网站;
SS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SCI一区
SCI二区
CSSCI期刊
SCI三区
重要期刊 SCI四区
CSCD期刊、EI源期刊(JA检索期刊)
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
新华文摘摘要转载
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摘要转载
其他期刊
ISTP(CPCI)检索期刊
《唐都学刊》、《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科版)、《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注:检索分区以中科院当年大类分区为准,扩展版论文不予奖励。
0.03
0.5
1
奖励额度(万元/每篇)
30
3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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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
1.奖励范围: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2.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人每年最多奖励2项。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
1.奖励范围:字数不少于20万字、未接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
2.奖励标准:在国家级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独立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万元、合作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专著内明确标明所撰写字数核定奖励金额,没有明确标明所撰写字数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
1.奖励范围:我校作为建设或主持单位申报并成功获批的市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
2.奖励标准: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0万元;获批省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6万元;获批市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需与教师研究方向一致;同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最高档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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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成果造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仲裁决定后,由科研处收回奖励并在全校通报,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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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科研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目标任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校教师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及第一完成人主持(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发表的各种专业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准的各种国家专利以及学术成果获奖等。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二级学院(单位)个人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以及职称评审的参考标准。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核算原则。
1.归口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单位)负责汇总和审核各类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将汇总结果报备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2.平衡对应: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与教学课时量计分标准平衡对应。在合理确定科研成果级差分值的同时,向高层次、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倾斜。
第二部分 细则
第四条 项目类工作量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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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
项目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局级
学校专项
自筹项目
分值
600
240
120
60
降一级对待
2.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分=25A。其中:A—实际到账款项扣除外协经费后剩余部分(以万元为单位)。
第五条 各种国家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工作量计算办法
类 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分值(单位:分/项)
200
50
30
30
第六条 著作(编著)类工作量计算办法
学术专著
类别
分数
级别
每增5万加1万字以
字增下基加分本分
值
10
编著(含编写其他类(工具高校教材) 书、参考书)
文学作品
个人画册
5万5万字每增字以加1以最最高 下万字下高
基增加基本分值 本分 分
300 50 5 150 30
每增每增5万加1加1万每印最字以最最万字字增张分高 下基高 高
增加加分值
本分
分值 值
5 100 20 4 80 10 15国家级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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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
省级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70
50
5
4
160 35 2.5 70 15 2.5 60 10
80 25 2 30 10 2 20 6
2
0
50 6 70
1.5 15 4 30
说明:
1.出版社级别由学校参照有关文件统一认定,且须明确标注“ISBN”书号或国际公开书号。
2.凡合作完成的学术专著、编著或其他类书籍,按作品核算工作量,参与人的个人分值可由主编提出分配意见,但总分数不得超出核定的作品总工作量值。
3.个人画册印张=页码/开本。
4.正式出版发行的个人音乐专辑、光盘、磁带等作品,按30分/辑计工作量;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开播放的个人独创音乐作品,按10分/首计分。
5.个人编著的论文集、习题集等不计工作量。
第七条 论文类工作量计分办法
1.特种期刊(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计1000分/每篇;
2.权威期刊(含SSCI收录)发表论文,计320分/每篇;
一区,按《SCI分区检索》计300分/每篇;
SCI二区,按《SCI分区检索》计200分/每篇;
SCI三区,按《SCI分区检索》计180分/每篇;
SCI四区,按《SCI分区检索》计160分/每篇。
注:检查分区以中科院当年大类分区为准
4.在核心一期刊(CSCD、CSSCI)及EI源刊((JA)检索期刊)、ISTP(CPCI检索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60分/每篇。
5.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计180分/每篇;摘要转载的计80分/每篇。
6.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理论版学术感谢你的观看
论文,计80分/每篇。
7.在核心二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在全国性学术机构、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协、国家级学会(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其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计80分/每篇。
8.普通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省部级科学研究机构组织出版的专业学术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计30分/每篇。在我校出版期刊上发表论文,每年每人最多计2篇。
9.合作完成的论文,工作量分配由第一完成人决定。原则上第一完成人不低于50%计分。
说明:
1.以上所指权威期刊、核心一、核心二期刊,以每年科研处根据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更新内容而确定的相关目录为准。各学院自己认定的核心期刊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后认可。
2.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2500字,不包括简讯、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以及增刊、特刊和专刊发表的论文等。
3.在同一期期刊发表两篇及以上论文者,均按一篇计分。
第八条 艺术作品类工作量计算办法。
1.艺术作品入选(同级文艺汇演比照执行)
分值G
级 别
国家级 全国综合性
单位:分/幅(次、场)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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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级专项
个人专场
省级大型综合性
省部级 省级专项
个人专场
30
200
30
20
100
说明:全国展仅指由中国美协、书协或文化部主办的美展,省级美展仅指由省美协、书协或省文化厅主办的美展。入选的作品必须提供主办单位颁发的入选证书。
2.艺术作品发表(包括美术作品、音乐作品)
发 表 刊 物
核心期刊一
核心期刊二
普通期刊
非本专业各类报纸、杂志等
分值G
单位:分/幅(首)
80
40
20
10
第九条 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
分值(分)等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00
500
400
-
-
省部级
400
300
150
80
30
市厅局级
200
100
80
30
10
说明:科研成果奖励仅限通过学校报出的下列奖项:
1.获奖名称包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科奖、西安市政府奖等。
2.获奖类别:均为政府奖,以政府文件、奖励证书为准,不包含自然科学论文奖感谢你的观看
及各类协会、学会、社会团体设立的奖项。
3.所有量化计分的科研成果必须是西安文理学院所属的科研成果。
4.集体奖分数分配由主持人确定分配方案,原则上主持人不低于50%。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的登记、审核
1.年度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时间是指从上一年的11月1日至本年度的10月31日(每年度核算一次)。
2.个人所有科研成果(包括项目),需由本人如实录入“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管理系统”,再由本单位科研秘书根据老师提供的原件材料对照系统进行审核,确认正确无误后汇总结果,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可作为各二级学院每年年末对老师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二完成人在科研工作量考核时视指导老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当年科研成果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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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升我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文理学院”名义主持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三种类型。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社会调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智库支撑等内容);学校专项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为重点方向(领域)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处负责感谢你的观看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指南论证与发布、项目评审(推荐)、项目合同签订、成果鉴定与转化、成果奖励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推荐、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发布项目指南。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积极申报。
横向项目由教师个人或二级单位与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并有到账经费证明,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
1.指南发布。各二级单位根据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工作通知,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对于指南中的重大项目,学校科研处可直接指定首席专家(主持人)进行组团申报。
2.二级单位审查论证。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论证及评议,并填写推荐意见,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复审。学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限报类项目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项目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并积极跟踪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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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项发布。项目立项结果公布后,学校科研处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启动项目研发工作,并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合同签订。主持人与委托单位经过充分协调沟通并达成合作意向后,需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内容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经学校联系的重大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直接指定“项目主持人”,并协助其跨专业、跨单位组建研发团队,《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与合作方签订。
2.项目立项。主持人持经二级单位审签的《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及到账经费证明,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立项。
第八条 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获准立项时,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比例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是项目研发及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团队组建、工作协调、经费使用以及成果报告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发工作。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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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科研项目必须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的事项(包括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应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科研系统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信息系统录入(包括项目立项、经费到账、经费预算、项目中检、项目结题等相关信息及支撑附件的上传),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的审核,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信息的复核、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严格执行设备购置、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类物品(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均为学校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研期间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结题后所有资产不得私自转让或销售,经所在单位验收完好后归本单位使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设备的可不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主持人应负责本项目按计划(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或鉴定等形式。项目研发确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阐述事由及原因,报经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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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终止,并视情节停止或追回项目经费及科研奖励。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我校教师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和项目研发成果,须在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后,方可核算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和个人职务(称)晋升、各项评优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度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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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字〔2015〕6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专项项目经费等三大类。
其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给予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学校专项经费是指使用学校自有资金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为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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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项目资助的科研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我校科研人员获取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及学校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实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多部门协同管理。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制定及调整(其他项目经费预算制定及调整权限下放至各二级单位)。具体承担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核销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核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核销票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具体承担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经法规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严格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按预算报销科研经费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使用者、支配者和管理者。具体承担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和预算使用经费;配合上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和项目资助单位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实感谢你的观看
验仪器设备(仪器仪表、大型材料、办公设备、大件物品)等固定资产的采买审核、集中采购等资产管理工作。
图书馆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的入库登记、借用(阅)手续办理等工作。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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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车辆使用费(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6.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事先报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业务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课题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保险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地区科研和感谢你的观看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范围。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含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费用。
12.其他费用: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公共摊销费及绩效支出三部分。所有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人文社科类项目30%)核定,其他没有间接费用要求的项目,只设科研管理费,按照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核减。项目间接费用依据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的原则,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其预算编制及支出审核。
1.科研管理费:用于补充学校及二级单位为项目管理支出的成本,占间接费用总额的20%(科研处和二级单位各占50%)。主要支出包括学校科研基金和科研管理的业务、差旅、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宣传会展、接待、咨询等。
2.公共摊销费:用于补充学校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5%,其支出由学校统筹,列入科研管理费。
3.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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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间接费用总额的75%。项目组可于项目中期评估后一次性提取绩效支出总额的45%,项目按期结题验收通过后再提取55%(延期半年后结题的项目只能提取40%绩效)。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分配表,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科研绩效不纳入学校总绩效限额。
间接费用的预算分类比例及支出方案见表1。
表1 西安文理学院间接费用预算分类及支出方案表
间接经费
管理费
项目类别
科研管理费
科研处 二级单位
公共
摊销费
绩效支出
备注
纵向项目 10% 10% 5% 75%
核算基数:合同预算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后剩余部分的20%(人文社科类课题30%)。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进行支出。具体可列支:
1.劳务费:同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列支范围,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进行支出,合同中无具体约定的则不超过项目经费基数的40%。
2.对外协作费: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经费,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进行支出,合同中无具体约定的则不超过项目经费基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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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管理费:用于补充学校科研管理的业务、差旅、项目申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宣传会展、接待、咨询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等(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科研处与二级单位各占50%)。
4.其他支出;包括设备材料费、资料费、车辆维持费和其他支出。
5.税金: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学校专项项目经费是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弥补项目经费不足而提供的直接资助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汇至我校科研经费专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书面通知科研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项目名称、性质与金额)。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及经费到账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科研项目的预算经费总额,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发票开具手续并申请预算编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项目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条款及《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经费支出明细预算,并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立项经费预算明细表》。
第十条 《经费预算明细表》由科研处(二级单位)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审核并签字,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对预算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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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持审核通过的《经费预算明细表》到计划财务处科研经费专户登记预算科目及金额,并严格按预算支出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一经审核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确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相关科目预算时,须征得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同意(授权),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2.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者总额不得调增,但三者之间的费用可以自行调剂使用;
4.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与报销均须按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列支费用。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支出审核手续,对超预算或无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制止,杜绝无预算列支费用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实现劳务费零现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使用感谢你的观看
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和支付程序来进行。项目会议费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每笔支出进行具体审核把关,并履行签字确认程序。对于单笔开支数额超出3万元的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签后还需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与校外单位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对外转拨科研项目经费时,必须提供“项目协作合同(协议)”和相关资料,并经科研处审批。外转经费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40%(超出40%须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超出20万须经校长审批)。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内,计划财务处应按年度对各级各类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出具《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报告》,送科研处备存,科研处依据《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报告》负责向有关项目(国家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报送《xxx项目年度经费收支报告》。年度剩余经费可以按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结束或因故终止后,科研处在1—3个月内通知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进行结账决算,并出具《xxx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单》,项目负责人持《xxx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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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成果资料到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对于根据有关规定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还需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XXX项目审计报告书》。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费用支出(经费使用预算需重新编制),并将使用情况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但不得用于奖金发放和福利支付等支出、不得长期挂账。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经科研处审定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决算手续。
横向科研合作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90%可作为项目组收益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具体分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经费可继续留归项目组用于科研工作,但不得再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半年内必须支出完成,半年后仍未开支完的结余资金,学校将收回,用于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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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为财政性资金)经费,重点学科建设和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的管理参照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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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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