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5日发(作者:绝地求生pgc全球总决赛)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六之防空识别区及中美撞机事件
其一、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认识
1、概念: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
2、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二战后,随着空
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
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
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
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3、划定范围:防空识别区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完全是一国的单方
面行为。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区域来看。通常以一国领海基线、国境线、实际控制线为基
准,达到雷达探测的最大距离,一般要超出专属经济区、国境线、实际控制线范围。据统
计,防空识别区外沿可以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几十至数百海里不等。防空识别区在有些地
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最大距离有
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但是防空识别区在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
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不
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防空识别区最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太平洋总部制定,用
于规范美国及其盟国之间的对空防御作战,此种划界只针对美国的盟国,非盟国则未划界。
作为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半个世纪以来防空识别区已经在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在有效地遵守国
际法的背景下,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3]
4、法律效力: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认识:
通常,由于防空识别区范围大于领空范围。因此这个范围内就有领空和公空之分。公
空范围内的防空识别区不是某一国的领空。因此任何国家不能在该范围内对飞行器行使“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
后,而并非之前。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需要向该国报告飞行计划
等。该国也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
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些国家却强势地规定:“任何非本国航空器要飞入本国防空识别区之前,都要向该
区的航管单位提出飞行计划及目的,否则会被视为非法入侵。空军的战斗机会升空向该机
提出警告、强制降落。若有威胁到安全时,甚至可将该机击落”。
可见,防空区的划设属单边行动,但在防空识别区的非领空部分属于各国都享有同等
权力的公空,受到国际法保护。只是各国态度不大相同。一国飞机如果只是在未经通告条
件下进行了无害航行,一般并不认为是侵犯了某国领空。
自1950年美国最早建立空中识别区以来,加拿大 、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德国、
缅甸、土耳其、泰国、中国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相应地建立了海上空中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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