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发(作者:电脑主机箱多少钱)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TCL王牌电器(惠
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商业诋毁纠纷
• 【案 号】(2021)鲁民终38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1.07.07
裁判规则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人发布得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
性信息,是否对权利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正文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
业诋毁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
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因与上诉人TCL王牌
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惠州公司)、被上诉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海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TCL惠州公司、TCL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TCL集团
与TCL惠州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
侵权视频除包括对海信激光电视的诋毁内容外,还将海信激光电视与TCL集团生产
的TCL电视进行了非正当、非客观的对比,将TCL电视比喻为100分电视,该TCL
电视产品的生产商即为TCL集团,被诉侵权视频将直接导致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竞争
力的削弱以及TCL集团电视产品市场份额的不正当增加。因此,足以认定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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