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cpu天梯图2022最新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

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7.22

• 【字 号】舟政办发〔2021〕63号

• 【施行日期】2021.07.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

条例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2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21年4月30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

号),《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聚焦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坚持陆海统筹,积极打造港口船舶污染物

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制度化管理水平,推进环境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责任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编制及项目准入要求;推进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机制。

(二)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船舶修造、拆解企业落实船舶污染物分类管

理、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促进清洁生产,牵头开展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散

乱”企业(作坊)整治;推进船舶污染物中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及处理技术产业化

推广。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嫌船舶污染物相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依法

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四)市财政局:推进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重点

支持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处置)工作开展;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企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

(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需求

纳入相关规划,并保障设施用地;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

物中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危险废

物处置单位和设施的防污染监督检查。

(七)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的衔接。

(八)市交通局:在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过程中,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

落实防污染措施,加强对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

督促水路客运站、交通客船推进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工作。

(九)市商务局:负责将船舶污染物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废物纳入相关规划编

制、回收体系建设。

(十)市应急局:负责对产生、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船舶污染物的

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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