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诺基亚lumia最高配置)
胡颢龄、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1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夏厅
【审理法官】向夏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颢龄;李铁
【当事人】胡颢龄李铁
【当事人-个人】胡颢龄李铁
【代理律师/律所】项苑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赵一同、陈罡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项苑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赵一同、陈罡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苑赵一同、陈罡
【代理律所】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胡颢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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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铁
【本院观点】胡浩出借给李铁的款项来源系胡浩与汇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以此推定汇
隆公司与李铁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汇隆公司还主张李铁借得的最后一笔250万元款项完全抛
开了胡浩,该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铁的父亲于2012年12月
14日转账给汇隆公司财务俞燕红账户的60万元还款,该款项发生于公安机关调查李铁涉嫌
诈骗罪一案之后,且胡浩对于该笔还款亦予以认可,该笔60万元的还款不能证明李铁认可其
与汇隆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胡颢龄、李高友、李志明的询问笔录均系公安机关依法
制作,三人所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李铁将其名下三辆汽车、一批货物及在杭州柏
昌汽车有限公司20%股权抵偿给胡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拘留诉
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胡颢龄曾用名胡
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铁陆续向胡颢龄借款共计450万元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
间提交的证据证明,李铁与胡颢龄对该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是李铁就案涉借款有无向胡颢龄清偿完毕。关于胡颢龄所提李铁名下三辆车系卖给案外人姚
建强,除去车贷后实际还款932636元及不存在股权抵债的上诉意见。经查,2012年6月,
胡颢龄发现李铁未将全部借款用于做生意之后,即与李铁商议还款事宜,并于2012年6月
22日以姚建强名义与李铁签订三份二手车买卖合同,三辆车分别作价70万元、50万元、18
万元。但胡颢龄在同年12月8日、12月18日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从未提及上述情
况,均称李铁已将三辆车抵偿给自己,并登记在其父亲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姚建强名下,其中
两辆车已经在同年11月分别以67万、95万的价格委托杭州柏昌汽车有限公司卖掉。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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