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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
1号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甲方:北京豪城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进
地址:南区物业服务楼
电话:010—81382816
邮编:102488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学院/部门) 电话:
邮编:100081
丙方:北京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海岩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五号
电话:010--68914226
邮编:100081
为保证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平稳运行,
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协议各方权益,依据《北京理工大学令》
第55号,经校长办公会、教代会主席团审议,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承租
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1号教师公寓(下称“教师公寓”) 房间(建
筑面积 平方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期及费用
第一条乙方凭丙方开具的入住通知书签订此协议,凭此协议在甲
方办理入住或退租手续。
第二条乙方承租时间: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
(符合条件的可以以年为单位续租,最长时间三年)。
第三条乙方向丙方缴纳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月,每月初由丙方从乙
方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乙方承担所租房屋资源使用费,包括:空调流量费、自来
水费、热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由甲方代收
或由服务商收取。资源使用费不含停车管理费、物业服务内容之外的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服务的费用。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其配备
损坏应当照价赔偿。赔偿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丙方委托对教师公寓实施全面管理;在提前告知的情
况下,有权对房屋使用人进行核对;
二、提供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和设备维护等公共服务,定期对
房屋内部进行检查和维修;
三、依据需要修订和取消公寓管理规定;
四、及时对房屋设施、配备家具的损坏进行修理;
五、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有偿服务;
六、满足乙方提出的其他合理需求。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并向其他协议方提供居住者身
份证明,征得协议方书面同意和备案;
二、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资源使用费和有偿服务费用;
三、向甲方提供入住人员的详细资料及联络方式;
四、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的用途、结构、管线和配备家具;
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房屋设施、配备家具的损坏情况;
六、及时向丙方反映甲方的服务情况;
七、遵守教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二、在合同期内,承认甲方对房屋的管理权和乙方对房屋的使用
权;
三、收取乙方房屋租金;
四、支付甲方物业管理费;
五、对甲乙双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合同终止
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本协议到期;
二、协议期内乙方自愿退租并征得丙方同意(中途退租应提前两
个月通知协议方;房租以月为单位计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计费);
三、协议期内乙方连续一年以上不承担丙方在良乡校区的教学、
科研或管理工作任务(丙方引进人才和经丙方批准的其他人员除外);
四、乙方向丙方辞职、离职或被丙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不
遵守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五、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六、经协议三方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无条件向丙方交回所租房屋;逾期
未交回住房,将视为乙方违约占房,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交回房屋时,乙方应缴清房屋租赁费和资源使用费等相关
费用,恢复房屋入住时状态,保持房屋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正常
损耗、入租前已存在缺陷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除外),保持室内清
洁卫生,并经甲丙方验收通过。
第四章违约情况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违约情况
一、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不承担应尽义务,不遵守公
寓管理规定,并在收到其他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有效更正;
二、乙方未经丙方同意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在所租的房屋居住;或
将所租房屋转租、出借他人使用;或擅自安排未在其他协议方备案的
人员居住;
三、租赁期满或协议自行终止后,乙方未交回住房或未经过甲丙
方验收通过;
四、虽未作约定,但明显违背《北京理工大学令》第55号和本协
议精神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缔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后由甲方或丙方书面通知乙方,并视情节追收
乙方2-3倍房屋租金。租金追收从签订协议期起至违约行为停止期止,
由丙方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前应完成中关村校区青年公寓住房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教师公寓《家具配置清单》、《房间物品损坏赔偿
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缔约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发生协议纠纷,缔约三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
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履行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监督。
甲方代表: (公章)
乙方: (签字)
丙方代表: (公章)
2011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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