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张丽君、张乃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张丽君、张乃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三星手机价格查询)

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张丽君、张乃忠等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4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丽郭相领杜太光

【审理法官】卢丽郭相领杜太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丽君;张乃忠;南通市远道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丽君张乃忠南通市远道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丽君张乃忠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南通市远道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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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高彬

【代理律所】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张丽君;张乃忠;南通市远道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南通市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辆报价系网络查询,二手车市场价格根据车辆个案情

况波动较大,故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对保单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

据采信。该补充报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案涉交通事故由南

通公交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南通公交公司应对张丽君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车

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05年10月19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二审中,张丽君陈

述,案涉车辆系在2017年购买的二手车,当时购买价格为20几万元。本院要求其限期提供

购买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其未提交。 又查明,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补充报告一份,载明:“标的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10

月,到事故发生日2018年11月24日时已使用13年,故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价值为

1020000×(1-80%)=RMB204000元,由于维修费用已超出车辆实际价值,标的车已失去修复价

值,建议推定全损,故我司依据推定全损原则,定损金额=实际价值-残值=204000-

34000=170000元”。对该补充报告,张丽君认为,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具体如何赔偿

由法院认定;南通市公交公司认为,对该评估报告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报告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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