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发(作者:酷派手机型号大全)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

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案 号】(2014 )浙知终字第 161 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专利权人认为某一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只能证明在满足其主张的特定

环境下对方才能重现该专利方法,不足以证明对方必然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不能认

定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正文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

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

二审:(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

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琪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专家辅助人张群,

系该公司系统工程师、六级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周昆,系该公司四级测试高级系统工程师。

专家辅助人张玉磊,系该公司三级软件系统工程师。

专家辅助人李新双,系该公司四级高级系统工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

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琼,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

23日、2015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王艳、王琪林,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罗云、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

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

理。华为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张群,中兴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周昆、张玉磊、李新双经

本院准许,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者:admin,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www.yc00.com/num/1712601028a2087345.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

  • 暂无评论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