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诺基亚t7)
天价手机案分析
14法学(企业法务) 文绍冲 学号:
摘要:本文以“天价手机案”为案例,对比“意外天价”类案例,分析盗窃罪的
定性与定量的考量。针对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主观犯罪对象的认识以及社会中
一些相关问题作出有益的探究。
关键词:意外天价 盗窃罪 数额认定 认识对象
天价手机案,全称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案例背景和案情比较复杂。案件中
保姆张芸48岁,为农村进城务工者,文化水平比较低,2009年,因为家里欠债
希望尽快还债而前往郑州的的一位老板家做保姆以赚取更高工资。2011年11月,
张芸因不适用工作强度而向雇主提出辞职,但对方没有提工资结算的事情;当年
12月2日早上,由于雇主已经44天尚未清结上月工资,张芸趁雇主未起床,在
其鞋柜上拿走一部银灰色的翻盖手机并藏在雇主家楼下的萝卜窖里。当天,雇主
苏老板起床,见鞋柜上的手机不见了,四处寻找也没找到。苏老板曾问张芸,但
张芸说没见到。苏老板随后报警,警察查看小区监控视频后,很快带走了张芸,
并在楼下地窖里找到了这款诺基亚VERTU手机,张芸随后承认手机是自己所藏。
经鉴定,这部诺基亚手机价值6万元。张芸随后被批捕。
2012年3月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张芸犯盗窃罪,将苏某的手机藏匿,目
的是企图非法占有。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芸采取秘密方式,趁被害
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
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2年6月27日,法院
认定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偷的手机属“数额特另巨大”,一审判处其有期
徒刑10年,处罚金2万元。对此判决,张芸不服并提出上诉。2012年7月1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重审。2012年
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张芸的行
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
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
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
原则,应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芸盗窃财物累计
属于“数额较大”。经审委会研究后,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决张芸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1万元。
本案中首先的关注点是犯罪的定性问题。根据本案报道的案情,很难认定保
姆张芸盗窃手机是在请求支付工资的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因此仅就张芸盗窃
手机的行为进行评价,张芸预估手机值两千多块钱,主观上目的是非法藏匿雇主
的手机,趁主人睡觉未醒,秘密窃取手机并藏匿,该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对比众多的“天价盗窃”的案件,如“天价兰花案”、“天价葡萄案”,此案所盗
窃的客观对象为社会普遍认识也价值上千元的手机,已经不属于一般的盗窃行
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比盗花盗葡萄要严重得多,故应当成立盗窃罪。
保姆张芸辩解其雇主拖欠人工,她是为了讨取工资而藏匿手机。本人认为这
一点对其行为的定性并无太大关系,是考虑量刑的一个情节。而且,张芸声称欠
薪一事并没相关证据,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对张芸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
机是两个法律关系。但是近年来因为欠薪欠债而抢劫、盗窃的案例不断涌现,我
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追讨欠款、欠薪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在协商无解的情况下
应该寻求法院帮助,不能以讨债讨薪的借口而抢劫、盗窃甚至是毁坏公私财物。
但是这种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按照个案具体情况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
性,特别是债务纠纷型的抢劫或盗窃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并无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之意,但是行为若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则需要按该手段造成的实际后果等
相关情况判断,这是区别此类型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案中的雇
主欠薪并不能等同于欠债,而且也缺乏证据证明雇主有恶意欠薪以及保姆曾索要
未清结的工资,故上述辩解的理由并不成立。
本案的量刑是争议的焦点。究竟对象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盗窃罪的量刑甚
至是成立呢?前文也提及,在盗窃罪构成方面主要是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价值是否超出大众的认知水平。而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我国财产犯罪中采用
了“定性+定量”的独特立法模式,如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盗窃公私财物是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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