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例

侵犯肖像权案例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recommendation)

What you want, why do years give you? All counterattacks come prepared, all

the light, it takes time to be seen, all the luck is the foreshadowing of hard work.

(页眉可删)

侵犯肖像权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

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

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

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

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

拉公司、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

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

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拍摄后,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小聂当时也没在意。

小聂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且

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公司要求

单位保安配合拍摄照片,但未说明拍摄用途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记者 颜斐)

代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王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通过本次庭审查

明有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间由被

告二拍摄的,并且没有向原告说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

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

保安部班长张灿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照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

持摩托罗拉对讲机进行拍照,向静并没有说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使

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生产的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传。

而且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擅自使

用原告的照片作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

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

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

构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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