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呼唤法律保护

手机“靓号”呼唤法律保护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2022年三星s10还值得入手吗)

行业监管 通信与法 

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 

定罪处罚。 

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 

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 

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 

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8号“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 

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 

1×××5588×x×及内存话费7994元 

以3.95万元卖给刘某。刘某将上述3个 

号码以l2万元转卖给王某。2008年12 

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 

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 

罚金1.5万元,赃款49518元予以追缴。 

过户手续,行为人即从中牟利;或者将 

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 

号码挂在淘宝、赶集网等网络上兜售, 

以期从中牟利。某私营企业老总段某 

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 

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 

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 

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 

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盗接 

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 

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于2006年3月在某运营商营业厅开通 

了一个手机“靓号”1××0000000×。 

2011年8月上旬,段某突然发现有人冒 

充他将手机号码偷偷过户给了别人,遂 

向法院起诉。法院调查发现,2011年7 

月26日,两位自称段某和陈某的人在 

该运营商处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段某的 

在靓号尚未出库的情形下,即被他 

人通过侵入电信业务受理系统进行了实 

名登记,进而通过补卡形式最终取得该 

号卡的使用权。2006年5月至2007年7 

月,贺某利用为某运营商代办点维护计 

手机号码过户给陈某;同年8月26日, 

算机的机会非法进入该运营商业务管理 陈某、乔某在该运营商另一营业厅办理 

实践中存在法律漏洞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解释可以看出, 

BOSS系统,将用户名为运营商的34个 

过户手续,将号码过户给乔某。2012年 

移动电话号码非法修改为买受人姓名, 

将其中的32个移动电话号码出售,共计 

非法获利23.23万元,另两个留下自用。 

l1月,法院一审判决该运营商立即将1 

××0000000×的手机号码变更至段某名 

下。 

目前对复制电信码号行为的定罪,主观 

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窃取或骗 

取的行为,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及 

法院宣判被告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 

违法所得23.23万元。 

现行刑法对非法占有手机“靓号” 

的规制 

损失数额为认定标准的,如果行为人复 

制电信码号后使用,给电信或第三人造 

实践中往往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认为“靓号”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物”, 

无法用刑法进行规制。移动电话号码是 

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我国《刑法》 

成损失或者有销赃数额的,方能定罪。 

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取得靓号使 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 

用权后,以高价出售给第三人,双方谈 

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 

妥价格后进行交易并至运营商处办理 

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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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码,号码本身不属于刑法上的盗 

手机“靓号”犯罪数额的认定。于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违反 

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窃罪的财物范畴。《电信网码号资源管 

理办法》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漏于国 

家所有,移动手机号码一般系由数字蜂 

行为人主观上牟利、非法占有的目的明 

显,只是碍于取证和数额确定问题无法 

给予打击与处罚的情形,本文认为,运 

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 

短号码、接入码等组成的码号资源。国 

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码 

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电话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 

对于销赃行为及销赃数额的取证困 

难。行为人往往在销赃时以现金方式交 

易,且通常没有交易凭证,如果没有犯 

罪嫌疑人口供或者被害人陈述,往往难 

以认定存在销赃行为及销赃数额。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 

骗取号码后供自己使用。电信码号被复 

制前后均没有使用记录,或者复制前无 

使用记录、复制后正常使用、付费的, 

由于没有电信资费损失而无法定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并出售牟利为目 

的,窃取或骗取号码后尚未出售。电信 

码号被复制前后均没有使用记录、复制 

后尚未出售,往往因没有电信资费损失 

或者没有销赃数额而无法定罪。 

完善法律保护“靓号” 

手机“靓号”不同于一般码号,本 

身具有价值,“靓号”与普通号码相比, 

更具有稀缺性,在市场交易中,有市场 

需求,能实现经济价值。作为虚拟财产 

的一种, “靓号”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 

形财产并无不同,当然可以构成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因此,应加强我国刑事立法, 

将虚拟财产列入盗窃罪犯罪对象,这样 

才能更好地保护无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 

的所有权,这也是信息网络时代刑法的 

发展趋势。 

营商对于移动电话“靓号”一般都有月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由于该罪名 

承诺消费(保底消费)及预存话费要求, 属于结果犯,即要求“后果严重”,建 

因此“靓号”被盗且未按正常的业务规 议可以行为人侵入系统修改数据的数量 

则付费,从客观上来说对运营商是带来 作为定罪依据。 

损失的。建议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 

的完善,对上述情形能予以规制,例如 综上所述,有了市场需求,非法侵 

以“靓号月承诺消费或者预存话费数额” 占手机靓号也应运而生,且日益猖獗。号 

与“复制后正常支付金额”的差价作为 码多转手一人,就多—个受害者,虽然运 

电信资费损失;如果“靓号”被非法复 营商采取了设备升级、规范受理审核手续 

制后没有使用记录的或者尚未销赃的, 等措施加以防范,但仍防不胜防。因此, 

直接以“靓号”的月承诺消费或预存话 加强对非法侵占靓号行为的打击力度,以 

费金额作为电信资费损失。 

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更好地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用或尚未出 

障靓号真实使用者及移动运营商的合法权 

售的情形。通过非法手段侵入运营商系 益,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叨 

统,更改“靓号”实名登记信息,但尚 

未销售的,如无法以盗窃罪定罪的,也 

可考虑按《刑法》第286条第二款“破 

作者单位: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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