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电脑电源什么牌子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成,绰号“成二伯”,*,1981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陆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莲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七楼701房2号床桌子上,盗走了何某一台黑色OPPOA73手机(MEID:A0000086AD5ABl)。得手后,被告人谢成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80元用于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2元。 2.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儿科楼二楼走廊54号床处,盗走了方某一台霓光紫色OPPOR17(PBEMOO)手机。得手后,被告人谢成将该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94元。 3.201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八楼43号床处,盗走了黄某一台金色ViVo牌手机(型号V3max),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4元。 4.2019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五楼55床处,盗走了林某一台红米牌手机(型号note5A),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26元。 5.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谢成窜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儿科楼3楼49床实施盗窃: (1)盗走了蔡某黑色包一个(包内有ViVoX21手机一台、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镀金戒指一只以及现金人民币9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谢成将金银首饰销赃得款1550元,赃款已用于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金项链、金耳环价值人民币3473元。 (2)盗走了陈某1黄色包一个(包内有小米4手机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台小米手机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9元。 6.2019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内科六楼52床处,盗走徐某的一台红色万德利牌手机(手机型号WDL-C166)。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台手机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元。 7.2019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儿科五楼31-33宿舍处,盗走医院职工庞某1的一台白色小米手机(64G内存)。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6元。
8.2019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五楼506房16床处,盗走了陈某2的一台深蓝色OPPOA83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台手机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30元。
9.2019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谢成在陆川县人民医院综合楼五楼509房24床处,盗走了周某的一台黑色百合牌手机(型号BIHEEC20M)。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台手机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成实施盗窃九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15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在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间确定被告人谢成的宣告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被告人谢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被盗手机,发还了被害人何某、陈某1、徐某、陈某2、周某等被盗手机各一台。被告人谢成在盗窃手机过程中,销赃得款人民币16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方某、黄某、林某、蔡某、陈某1、徐某、庞某1、陈某2、周某陈述、证人吕某、罗某、冯某、黎某、龙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谢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成退赔下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方某一千八百九十四元;黄某五百零四元;林某八百二十六元;蔡某五千四百九十三元;庞某1六百零六元。 三、对被告人谢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冯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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