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海刑初字第33201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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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奔腾e6500是哪一年的)

(2019)海刑初字第330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海刑初字第33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登波,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9第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登波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登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登波于2019年6月17日23许,乘坐被害人杨志安男,39岁驾驶的吉利美日牌轿车行至本市海淀区八家村时让杨志安停车,其下车后使用尖刀威胁杨志安,并当场劫取杨志安人民币95元及诺基亚353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8元,后在携赃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

现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登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登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志安的陈述、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登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登波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马登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登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群

人民陪审员王谦

人民陪审员商凤鸣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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