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hdmi和dp哪个好)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手机店,住所地******************10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出生,**,居民,住******。
被告:***,*,*********出生,**,居民,户籍地******,送达地址*************。
原告*****手机店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手机店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手机店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手机店手机MATE40E的买断款2084.88元;2.案件受理费由*****。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手机店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对*****手机店主张的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租赁平台:人人租机。
二、下单租赁时间:**********。
三、订单编号:×××78。
四、出租人:*****手机店。
五、承租人:***。
六、租赁物:华为MATE40E8+1285G亮黑色。
七、租赁期限:租期*********************。
八、押金情况:实际冻结押金0元。
九、租金及买断价:1、租金6254.64元,分12期返还,第1期至第12期每期应付租金521.22元;2、买断价为6254.64元。
十、合同签订情况:**********,*****手机店(甲方)与***(乙方)、************(丙方)三方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法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乙方下单商品不支持买断,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若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买断款=商品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商品押金,买断款=总租金-已付押金。其中“商品押金”为甲方上架商品时设定的商品押金(价值),详见本协议第1.1条”。
十一、租赁物交付情况: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1120××××127)交付,***已于**********签收。
十二、已付租金:***已支付第1、2、3、4、5、6、11、12期租金,计4169.76元。
十三、违约情况:自***********第7期交租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十四、买断款:2084.88元,计算方式:买断款=买断价6254.64元-已付租金4169.76元-已付押金0元。
十五、送达约定:《租赁服务协议》第17.3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任一方在司法**中同意司法机关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含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诉讼)。第17.4条约定:双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在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写的**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送达地址。第17.5条约定:双方确认上述电子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如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
判决结果:
**认为,*****手机店与***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手机店依约向***寄送了手机。***租用手机未按约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手机店诉请***支付手机买断款2084.88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手机店支付手机买断款208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江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人民法院开户行:**********账号:1710********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造成的**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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