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诺基亚n97上市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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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
原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买断款5471.5元(买断款13128元-已付租金7656.5元-已付押金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在案外人**在线交易平台入驻的租赁商商家,被告为通过平台下单租用原告产品的租户。******,原、被告、案外人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iPhone12pro系列手机一部,租赁期限为******至******,租金为13125.4元,被告分十二期支付。租赁期间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个自然日,被告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租赁设备。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争议诉至**的,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租赁合同期限已于******到期,被告并未续租且仍未归还设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人人租机是一家入驻支付宝的信用免押金租赁平台,依托**信用评价体系,达成租赁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租户。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所属公司,店铺名为“**”。被告**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于******向原告租用苹果12PRO/12ProMax手机一部,并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为丙方(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设备名称为苹果12PRO/12ProMax,套餐名称苹果12ProMax256G租满即送,品牌苹果,租金单价1093.78元,总租金13125.4元,商品押金10100元,已付押金0元,买断价13128元,租期自******至******,送达地址:********交叉口873号**,其他信息,以下单页面为准。乙方在租用设备下单前应当向甲方及丙方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真实姓名和号码,同时还应当提供租赁设备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乙方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与邮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乙方确认的下单页或发货时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为准。产品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在下单时,由丙方代收相应租金、押金。丙方根据乙方信用资质授予免押金额度,乙方租赁设备所需押金在免押金额度范围内的,不需要支付押金;超出部分,应支付押金。租赁期满届满,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甲方,甲方在收到设备后经检测确认无损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退还押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设备的,甲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租金外并以10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归还设备超过15天的,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全部押金。甲方产品租金收取方式分两种:一期及多期。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了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法如下: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或丙方所在地互联网**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差旅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丙方发送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在丙方填写的通讯录地址或乙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乙方为自然人时)。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丙方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信息、APP弹窗推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甲方或丙方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多种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一些权利义务。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支付押金0元,原告于******已邮寄租赁手机给被告使用。在租赁期内,被告支付了七期租金7656.46元,尚欠**期租金未予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租赁服务协议》、《产品签收回执单》、《扣款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在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买断款的计算方式为买断价减去已付租金减去已付押金。合同约定设备买断价13128元,被告已支付租金7656.46元及押金0元,买断价为5471.5元。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标准合理。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备买断款547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后附页)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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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
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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