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陈多宏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陈多宏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ipadmini2最高支持ios版本)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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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中路10号北极熊广场二期2227-2231。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陈多宏,*,汉族,199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多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在开庭当日提前解除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多宏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的《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协议》。该合同标的为3898元。二、被告支付所租赁原告的1台小米Redmi红米K405G手机全网通全新包邮8+128幻境到期还机买断款1958.52元。三、被告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暂算至2022年4月4日的逾期违约金为187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4日起至全部租赁设备买断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四、被告支付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与案件相关实际费用。五、诉求二项和诉求三项共计3828.52元。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人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店铺名为“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在原告店铺下单租赁了1台小米Redmi红米K40手机5G手机全网通,全新包邮8+128G幻境到期还机),平台订单号为:2***********××××,租期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租期为12个月,月租金为216.58元,最后一期为216.62元。合同中有明确设备当前买断价值为3898元。商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顾客,快递单号:SF1335945****××。租金缴纳方式为支付宝代扣,被告从支付宝上面按月支付了第1至6期租金,后面原本需要按月缴纳的租金被告再没有支付过,手机也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经电话及微信多次沟通,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归还手机,均无果。现原告遂起诉。

诉讼中,原告陈述:合同签订情况:首先要打开支付宝app。然后搜索人人租机,搜索租力宝,找到需要的产品授权免密支付,商品里有不同的套餐,选择套餐选择租期,确认是否同意授权协议。确认订单,需要阅读租赁服务协议,打勾确认,自动生成协议,提交订单,再次确认协议是否同意协议下单。同意下单后,输入支付密码,这个支付密码实际上是支付宝密码,然后进入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再次同意协议并认证,下单成功等待平台审核。成功后,我们会通过人人租机平台,打电话加微信核对下单的产品信息,确认无误同意扣款,再通知平台发货。默认支付宝绑定的电话号码,如果有其他号码可以自己填写,就像淘宝一样。地址是自行更改,本来是默认支付宝填写的地址。被告超过七天未交付租金,原告亦无法联系租赁人的,按合同约定转为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租赁物买断价为3898元减去被告已交租1299.48元,再减去被告已支付押金640元,即为原告主张的还机买断款1958.52元。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经审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服务协议、平台商家认证截图、人人租平台网页截图、租力宝服务群聊记录等证据,原告提交了证据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与案涉纠纷有关,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且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8日,原告(甲方、商家)、被告(乙方、租户)与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平台)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2.3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设备的,甲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租金,并以10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归还设备超过15天的,甲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全部押金”。第2.5条约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甲方或人人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式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乙方下单商品不支持买断,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若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买断款=商品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商品押金,买断款=总租金-已付押金。……”第17.1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丙方发送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或乙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为准……”。第17.4条约定“甲乙双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

当日,原告在平台下单租赁了一台小米Redmi红米K40手机5G手机全网通全新包邮,套餐名称:8+128G幻境到期还机,订单编号:2***********××××,租期时间: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租期为12个月,月租金为216.58元,最后一期为216.62元。已付押金(已冻结)640元,买断价3898元。商家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顾客,快递单号:SF1335945****××。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签收。被告支付了第1至6期租金,合计1299.48元。被告自第7期开始至今,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应按约定按期支付租金。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依约主张租赁物买断价款,扣除已付租金及押金,被告应支付租赁物买断价款1958.52元。故对原告主张的租赁物买断价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多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租力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买断款195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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