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


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三星w2013现在还能用吗)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杜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石横二街。

经营者:张光峰。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广峰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CL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祺,被告广峰家电经营者张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第1255062号“

”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

”、“

”、“

”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第1255062号“

”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线下店铺销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的产品,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广峰家电辩称:一:其销售被起诉的涉案电视机销售均是从市场上合法购得,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侵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其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其是在泰安光彩大市场上购买原告所述的侵权商品,在这种正规大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是任何人都能够从销售商处所购得,既然能够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当时购买的侵权商品系合法的商品,而且其仅仅是在农村所开的一间小的销售家电的商店,我们不能苛求能够结就火眼金睛能够一眼分辨出来哪种是侵权商品。并且愿意协同原告共同追溯上级经销商责任。所以其购买侵权商品,主观上并无过错。其开业至今从未收到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提醒及处罚,而且在原告明知被告有侵权商品时也没有及时要求停止侵权的行为或者其他经过。而且其所销售的本案产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正规批发市场上合法购得。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五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开口索要赔偿五万元的损失费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依据,五万元是如何计算而来,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规定,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其仅仅在其柜台角落存放该商品,本为自用,已放置一年有余,并未打算出售获取利益。在原告的强烈购买欲望下,出售给被原告,并且进价销售也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不应当支付赔偿费用。被答辩人却因此大张其口,漫天要价赔偿五万元,完全是借诉讼之手牟取暴利之目的。

三: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没有证据证明图片显示的商品是在被告处所购。

1、对公证书的申请人主体不符合公证法的要求,本组证据没有证明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公证书的申请主体错误。

2、公证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国力公证处,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公证法规定:申请人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提出,本案原告法人其住所地为惠州市,而公证机关却在四川成都,与本案无关联性系,管辖错误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公证机关拍摄的4张图片也有异议。根据公证法等法律规定,拍摄的图片应当包括地点,过程全貌,及所涉人员的样貌和其他细节性信息。本组证据所提供的照片,没有出售人员、购买人员等信息,不能反映是在被告处由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出售。也很有可能,是原告为达成其目的,自导自演所取得的不正当证据。

4、公证书记载不具有连贯性,其真实性存疑。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但是原告提供的照片仅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场景,没有整个交易过程的任何人员信息。被告有理由相信照片显示的商品是原告提前准备好并提前拍摄,所以造成原告提供的照片没有被告人员的信息。

5、原告提供的实物证据经公证处封存,但并未标明封存时间日期,以及封存现场照片,不予认可。

6、对公证人员高某、陈某的身份有异议,本公证书中没有记载是否有公证资质,所以对其身份有异议。

7、实物封存没有封存日期,不能证明此封存的商品就是公证书和工作记录中所记载的商品。而且根据原告所述,原告提交的此商品的封存是否是在两名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封存的商品,也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公证程序的规定,封存实物的印章或公证员的签字应当骑缝签章或签字。而本实物加盖的印章,均没有骑缝加盖;

8、公证书所显示购物结束至今,其商品一直申请人手中,答辩人有理由相信,所售商品已经被调换。

综上所述:原告并非真正的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是利用抢先占用的公共资源,将诉讼对象定位于小微个体户,打着商标维权的旗号,行“碰瓷式维权”之举,牟取不当利益。这既是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干扰,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挑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公证书。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企业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与原告共享使用。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权。

证据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电话设备;光通讯设备;收音机;录像机;录像带;电视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证据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证据四,***********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22年6月21日至2032年6月20日。

证据五,知名度证据。***********;2014年-2017年荣获“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2005年荣获平板彩电“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最具人气品牌”、“最佳外观设计品牌”、“全国畅销品牌”等荣誉。证明原告“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TCL”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六,***********“”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广峰家电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进货单,证明进货渠道;二、与进货商的通话录音,证明进货过程的真实性。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程序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广峰家电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本院不予以采信。

通过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3月14日,TCL集团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255062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视机);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2002年7月19日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视机),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于2004年2月3日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7年1月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视机),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

”、“?

”和“?

”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TCL产品于2001年被编入《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年至2000年)》;于2005年被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中国家电网等评为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全国畅销品牌、畅销型号;被经济日报名牌时报社、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审定为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于2006年被中国电子报评定为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自2014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等,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认定TCL集团的“TCL”品牌价值在以上年度分别为668.59亿元、710.28亿元、765.69亿元、806.56亿元,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成都典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人何开达于2022年1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指派人员马某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保全证据公证。2022年1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马某来到位于山东省肥城市××路农村信用合作社(石横分社)南侧约240米,门头含有“广峰家电”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马某通过微信支付300元购买标有“4K王牌”字样电视机一台,并将支付凭证、收据和手机定位各截屏一张。马某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2张,将上述物品交给公证员保管。同日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某对上述物品拍照后封存,后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马某保管。2022年3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经查验,公证实物封存完好。打开封存实物,被诉侵权产品为电视机,与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机身正面底部中央显著位置标示有“王牌”字样。 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电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并提交了收款方为广峰家电的涉案商品支付凭证截屏一张和收据一张,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峰家电系涉案产品销售者的主张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要求。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第1255062号“?

”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有效期内开展维权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广峰家电销售的产品系液晶电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通过比对可以看出,广峰家电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机身正面底部中央显著位置标示有“4K王牌”字样,与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商标构成近似;综上,广峰家电在未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商标近似的标识,应认定侵害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鉴于本案中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广峰家电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广峰家电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峰家电赔偿的数额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肥城市广峰家用电器经营部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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